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抵押借款合同》一份,来源于原告贷款档案。 2、《借款凭证》一枚,来源于原告会计档案。
3、《房屋他项权证》三本,来源于来源于原告贷款档案,由昌海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向原告颁发。
4、被告签署的《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五份,来源于原告贷款档案。
此致
辽宁省昌海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海县支行 2013年1月26日
●例文二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博达,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昌海工商局职员,住昌海县昌海镇永祥社区91A号楼四单元2-1室。电话1389999999
被告:崔德辉,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海县建凌镇本街。电话:7869999(宅电)
诉 讼 请 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被告于2010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借条》一枚,由被告向原告出具。
此致 辽宁省昌海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2012年12月9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格式写法(含例文)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抵押借款合同》一份,来源于原告贷款档案。2、《借款凭证》一枚,来源于原告会计档案。3、《房屋他项权证》三本,来源于来源于原告贷款档案,由昌海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向原告颁发。4、被告签署的《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五份,来源于原告贷款档案。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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