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执行财产宽免制度立法规定的缺点分
析
论文关键字:民事诉讼法 财产宽免 缺点分析 论文摘要: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关于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宽免的规定过于原那么性、归纳性,对执行实践的操作性不强,容易致使执行人员在实践中的解读不同而执行方式不同,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爱惜不利。 一、立法的滞后
现行法律在《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第223条有关于执行宽免的原那么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实施的,直到最高院的《查封规定》于2005年1月1日实施,才第一次对执行宽免制度作了部份细化,固然其间还有散见于实体法、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最高院的司法说明中针对具体案件的回答。即便如此实践中已普遍实施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执行宽免的内容仍未在《查封规定》中予以确认。
二、法律规定的笼统
《查封规定》虽较《民诉法》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以下问题:(l)是对自然人规定的宽免条款多,而其它主体规定得太少或几乎没有,例如,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宽免范围在《查封规定》中几乎未作规定;(2)是被执行人所扶养家眷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没有确信。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长之外的人都叫家眷。现代意义上的家眷是指一个家庭内一起生活的亲属而言的。我国由于实行打算生育
政策,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家庭将会增加,家眷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确信,进而才能对执行宽免的范围作出确信;(3)是有关“必需”的界定范围太狭小或全然没有界定。《查封规定》中的生活必需品列举了衣食住行等物品,对享受精神食粮的物品、大体的生产资料和宽免的期限均无规定;生活必需费用仅规定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标准确信,但国务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针对城市居民的,广大农人的标准又如何确信?再那么教育所必需品以完成义务教育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大致初中毕业,但是,如要完成高中或高中以上学业,关于贫困家庭而言,所需费用更多,宽免年限显然太短;反之,如被执行人所扶养家眷在费用明显高于公立学校的学校(如所谓的贵族学校)就读,就读费用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宽免予以保障,又显然不妥;(4)是现有法律既然规定执行标的包括财产和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够成为执行标的,对不能成为执行标的行为进行宽免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定;(5)现行法律无执行时刻宽免的规定,相反,诸如“零点执行“、“夜间执行”的所谓暴风骤雨式的执行方式,却成为法院专门是基层法院执行的要紧方式。。
三、程序价值的缺位
在我国并无规定相应的执行财产宽免的程序性设置,大多数被执行人并非知晓有执行财产宽免权,而在强制执行中又没有明确释明义务人和执行财产宽免制度的启动程序、救济途径等,被执行人他谈何去主张执行财产宽免权和请求救济呢?从而使一些确无履行能力的被
执行人由于缺乏自我爱惜意识而得不到执行宽免爱惜,危及了社会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