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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惠明新版GSP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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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货、验收管理制度或规程。

收货、验收管理制度或规程应符合GSP规范(2013年)及其相关附录、现行药品法规文件等的规定,能有效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采购来货、销售退回药品进行收货、验收,核实采购、退回渠道合法性,并建立收货、验收记录。

应按到货药品的批号逐一进行收货、验收,每个批号均应有完整的收货、验收记录。

检查要点 1.从现场和相关票据中抽取10个以上的药品,检查药品企业收货、验收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企业EPR系统,看数据的完整性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随货同行单内容要求:

第七十三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随货通行单存在问题: 1、内容不全; 2、无原印章; 3、手写; 4、品名不符、规格不符、数量不符、批号不符; 随货同行单(票)必须随货物同行,在途过程中必须保证票货相符。(现场填写的要拒收,必须是打印单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3 《药品收货与验收》征求意见稿 附录第四条 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或到货药品与采购记录的有关内容不相符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与供货单位核实和处理。 (一)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实货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并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 (二)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要求重新办理采购手续,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票)、药品实物数量一致后,收货人员方可收货; (三)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票据问题的处理

票据查验 1、没有随货同行单(票)或随货同行单(票)与备案样式不符的,不得收货; 2、对照随货同行单(票)查询采购记录,没有采购记录的不得收货; 3、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内容进行核对,如随货同行单(票)中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内容与采购记录内容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处理; 4、对于数量不符的,应当与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并按照采购制度的要求重新办理采购手续,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票)数量一致后, 收货人员方可收货; 5、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6、退货药品收货票据检查 7、特殊药品收货票据检查 根据药品随货同行单(票)对药品采购记录进行查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到货核查的票据

除了核实随货同行单和采购记录之外,还要查验供货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唐惠明新版GSP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 图文

????有收货、验收管理制度或规程。收货、验收管理制度或规程应符合GSP规范(2013年)及其相关附录、现行药品法规文件等的规定,能有效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采购来货、销售退回药品进行收货、验收,核实采购、退回渠道合法性,并建立收货、验收记录。应按到货药品的批号逐一进行收货、验收,每个批号均应有完整的收货、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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