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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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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

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为在武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原则。面向全县企事业单位,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 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所列的1-6类人才及经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2.在武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五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高级技师的养老保险缴纳时间放宽至六个月,来武创业人才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不受限制);

3.至今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本人及配偶在城区内无住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视为有住房: 1.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2.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3.提出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三、申请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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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第七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从学信网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户籍证明(拍照片打印出来)、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情况和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三)公示。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通知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安置。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按照人才层级和贡献情况确定房源选择顺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房源安置,并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武义县人才公寓安置通知书》。

(五)签约入住。申请人凭《武义县人才公寓安置通知书》与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四、租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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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 人才公寓为“周转用房”,租期对照承租人的劳动服务合同有效时间确定,最多为3年。租赁期满后一般不得续租。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租的,应由用人单位在期满前3个月向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可以续签一次,续住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金以当年我县公租房市场价为基准价,承租期在3年及以内的,按基准价的50%缴纳。经批准延长承租期的,租金标准按基准价的80%缴纳。租金实行一年一交,具体交纳时间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所列的1-2类人才,免收人才公寓租金。 第十一条 承租期内的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电话费、燃气费、水电费等由租住人承担。 第十二条 分配租赁原则

(一)人才公寓分配租赁的原则为“自愿申请、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综合排名、依次选房”。 (二)人才公寓租赁时,人才公寓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租赁条件人才的需求的,实行等候租赁制度,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资格和学历的高低、工作时间长短、企业贡献度等因素,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统筹确定租赁对象。

(三)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入住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退租规定

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解除租赁协议,由县人才服务中心责令其立刻退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1.租住人与居住人不一致的;

2.租住人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3.租住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4.发现存在伪造、虚报申报材料的; 5.有触犯法律行为,被检察机关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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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才公寓是为在武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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