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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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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15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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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陆地和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相关规划并施行。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旅游发展、测绘、海洋、水产畜牧兽医、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组及总技术组,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实施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承担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监管、评估考核。 2 / 3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功能区等区域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五)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以及水利风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必需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

(七)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八)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担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指导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类型海洋保护区对外来入侵生物的监督管理。 (九)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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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15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3【实施日期】2016.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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