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监总[2010]33 号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
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
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
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
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
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
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
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
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
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 3 条(1)、(2)、(3)项情形之一
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
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
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等内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
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
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
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
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装拆卸人
员上岗证等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5、外地进杭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到杭州市起重机械产权备
案登记委托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办理进杭登
记手续。
6、生产厂家为用户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
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7、安装单位应加强安装资质证书管理,严禁出借资质证书。
承接起重机械装拆业务出示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应贴上防伪标志。
三、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1、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
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
撞的安全措施。
2、两台(含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同时施
工作业时,应安装防碰撞工作空间限制器,有效限制塔机的回转、变
幅和整机运行区域,以防止塔机间结构、起升绳或吊重发生相互碰撞。
3、塔机应安装显示记录装置。其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包含当前
工作幅度、起重量、起重力矩和风速仪。
4、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
着装置。附着杆安装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两端长度可调、销轴连接。
5、塔机选址应当以起重臂不覆盖到围墙外道路、社区、学校、
幼儿园、商业区等区域上空为宜。对施工场地狭小又处于市区的施工
现场应当选用上回转、大力矩新型动臂式塔机。
6、塔机使用中,禁止将吊重物越过施工现场的门卫室、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