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6]124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
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6.08.11 【实施日期】2006.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财农[200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农[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 1 / 3
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部、水
利部结合一年来《办法》的实施情况,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 2 / 3
助。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省级预算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及以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金控制额度。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中央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但最高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比例不超过1%),并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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