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担保业务管理
制度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XX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防范对外担保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西安泰集团股份XX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仍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XX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于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应就对外担保适宜调查被担保人的运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情况、营运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标准:
(壹)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且能提供外部审计审定的方案;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资信情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应不低于A级; (五)近壹年内无因担保问题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1被担保人不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壹壹条标准的,该等担保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若公司认为需要,被担保人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可于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审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能够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如下资料:
(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名单; (四)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 (五)最近壹期经审计的财务方案; (六)贷款用途的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