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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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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 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 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1、3班(1轨),90人; 2、6班(2轨),180人; 3、9班(3轨),270人; 4、12班(4轨),3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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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级规模:

1、小班(3-4周岁)20-25人; 2、中班(4-5周岁)26-30人, 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 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不小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不小于2平方米。有关指标详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项目规模 3班 6班 9班 用地总面积 1350 3060 4320 生均用地面积 15 17 16

12班

5400 15

注:3班规模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视实际情况可适当下调,但不应低于标准的75%;半日制幼儿园以及不设厨房、寝室的幼儿园,其建设用地面积可相应核减。

四、园舍建设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房舍建筑在三层及以下,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的建设要求;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装饰要符合环保要求,无安全隐患,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防护栏应不小于1.2米,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2厘米,宽度不应小于26厘米;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厘米;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且为有安全保护装置的插座,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 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有关指标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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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包括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待室、储藏室、配电室、门卫传达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清洗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开水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等。

表2 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36班

9班 序 每间

班 号 名 称 使用 使用

使用 面积

间数 面积

小计

面积 间数 小计 活动及辅助用房 1 活动室 60 3 180 6 360 9 2 寝室 54 3 162 6 324 9 3 卫生间 15 3 45 6 90 9 4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9 3 27 6

54

9

5 音体活动室 -- 1 60 1 120 1 使用面积小计 -- -- 474 -- 948 -- 建筑面积小计 -- -- 790 -- 1580 --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8.78 -- 8.78 -- 办公及辅助用房 1 办公室 -- 1 30 1 75 1 2 资料兼会议室 -- -- -- 1 20 1 3 门卫、晨检兼 接待室

-- 1 15 1 18 1 4 保健及观察室 -- 1 15 1 20 1 5 配电间 -- -- -- 1 8 1 6 总储藏室 -- -- -- 1 20 1 7 教职工卫生间 -- 1 10 1 16 1 使用面积小计 -- -- 79 -- 177 -- 建筑面积小计 -- -- 116 --

295

--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1.29 -- 1.64 -- 生活用房 1 厨房 -- 1 60 1 77 1 2 开水、消毒间 -- 1 6

1 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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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班使用

面积

间数 小计

540 12 486 12 135 12 81 12 140

1 1382 -- 2303 -- 8.53 -- 115 1 25 1 21 1 25 1 10 1 25 1 20 1 241 -- 402 -- 1.49 -- 90 1 10

1

使用

面积

小计

720 648 180 108 160 1816 3026 8.41 150 30 24 30 12 30 24 300 500 1.39 10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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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事员

--

更衣休息室 使用面积小计 -- 建筑面积小计 生均建筑面积 -- (平方米/生) 使用面积合计 -- 总建筑面积 -- 生均合计建筑面积 -- (平方米/生) 3

1 -- -- -- -- --

6 1 12 1 16 116 193 0.71 1739 2898 10.7

1 -- -- -- -- --

20 134 223 0.62 2250 3749 10.4

72 -- 97 -- 120 162 1.32 -- 0.90 -- 616 -- 1222 -- 1026 -- 2037 -- 11.4 -- 11.3 --

注:注3班规模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的面积视实际情况可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标准的75%;3班规模不设寝室的幼儿园卫生间可集中独立设置,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有条件的幼儿园宜设活动室,供幼儿开展阅览、科技、美术、发现等兴趣活动;宜设值班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图书资料室、教职工餐厅等专用房。

半日制幼儿园以及不设厨房、寝室的幼儿园,其建设用地面积可相应核减。 五、设施设备标准

第八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并要确保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一)室外设施设备

1、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分为共用活动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树立国旗旗杆,配备各种组合玩具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及30米直跑道等设施。沙池深为0.3—0.5米,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

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应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具有4种功能以上的组合玩具数量:3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1组,6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2组,9个班以上幼儿园不少于3组;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组合玩具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不能有尖锐棱角。

(二)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和教育活动的需要,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有黑板、电化教学设备、键盘乐器等;有足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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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并定期更新补充。有适合并满足幼儿阅读的图书。

2、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厘米,四周设不低于30厘米的护栏。应有防暑降温和防寒取暖设备。

3、室内应有卫生饮水、流水洗手设备;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毛巾架、口杯架,幼儿每人两巾一杯。卫生间内设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盥洗池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宜设置隔板及幼儿扶手。

4、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等,配置办公电脑,接入宽带网,推进信息化设施设备。

5、保健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6、厨房要相对封闭,应配备必要的炊用设备及数量充足的幼儿餐具,应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及空气排油烟设施等,并满足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 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标准参见国家教委1992年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3个班规模的可以按3类标准配备,6个班规模的按2类标准配备,9个班及以上规模的按1类标准配备。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十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

(一)应按照国家和省配备标准配齐工作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与幼儿比例为1:15。保育员平均每班配1名,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须增配1名;卫生保健人员应按照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

(二)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认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具备初级以上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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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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