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
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时有效地为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重新组织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大学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北京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除田永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 2、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2001年10月区规划 2 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 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 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 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
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3、2004年6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1个月驾驶证并处200元罚款。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100元了结。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 2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3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什么 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
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5、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1996年12月13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 3 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11992年8月寇某偷窃邻村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30元21993年6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40元31994年10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30公斤价值38元41995年7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的红砖160块价值32元51996年12月13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县公安局根据这些事实认为寇某小偷成习共窃得物品价值近150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寇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寇某认为自己前三次偷窃行为已过法定追究责任时效公安局在处罚时仍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处罚对象是不对的。因此寇某提出复议申请。 问题 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责任期限了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