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6)、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8)、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
得工伤保险赔付等权利。 2、义务 (1)、自律遵纪的义务。即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等义务。
三、安全生产十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m以上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不准坐在脚手架上防护栏上休息或在脚手架上睡觉。 5、工作期间,应坚守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6、不得随意开动一切机械,在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不得干私活。
7、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和保护接地(接零)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8、非电气和机械的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9、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杆垂
直下方及吊车旋转半径以内不准站人。
10、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四、水利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
第一条:参加施工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分包劳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要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二条: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压力容器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持有效操作证,方能上岗。
第三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移(拆)动,需要移(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洞、坑、升降口、料漏斗等危险处,要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安全标志,交通繁忙的交叉口应设指挥,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八条: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坡稳定与否,发现有裂缝、松动或支撑松动,要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有信号联系。
第九条: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第十条: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适宜的工作。
2、机电设备
第十一条:操作机械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十二条: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工作前必须对机械、仪表、工具等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独开关,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十五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时修理。
第十六条: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行,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十七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1KV以1-15K20-4060-110 200 330K压 下 V KV KV KV V 允许与输电线路最近距 3 4 5 6 7 离 第十八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X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一条: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查。 3、高空作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二十三条:高空作业要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二十四条:高空作业所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二十五条: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二十六条:登高用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75°+5°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应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二十七条: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乘人的外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同上下。
4、季节施工
第二十九条: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维修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三十条: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设备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三十一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坡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三十三条: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五、水利建筑施工现场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一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
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空线线路的架设必须符合供电部门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
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
底和带钉易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临边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
间要设红灯示警。
六、防止违章操作的十项要求
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
不得盲目操作。
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
岗操作证,不得盲目操作。
3、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
交底不清,不得盲目操作。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得盲目操作。
5、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得盲目操作。 6、脚手、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盲目操作。
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得盲目操作。
8、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得盲目操作。
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并经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盲目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得盲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