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
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能够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7.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救援;
8.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9.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够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能够组织制定并有效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8.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及防护救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