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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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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 》教学大纲

四年制本科 法学 专业用 课号:(11090410)

54 学时 63 学分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

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通过法理学的系统

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教学基本内容

认识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与民法学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2、课外作业

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2、简述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3、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界定?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教学基本内容

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2、课外作业

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

2、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第三章 自然人 1、教学基本内容

认识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法律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理解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把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监护

2、课外作业

1、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四章 法人 1、教学基本内容

认识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明确法人与自然人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差别,掌握法人成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第一节 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

2、课外作业

1、什么是法人?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什么特点? 3、什么是法人登记?简述法人登记的内容及其效力。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1、教学基本内容

明确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掌握合伙的概念、特征及有关法律规定;了解其它非法人组织的形式及相关规定。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与联营 第三节 其他民事主体

2、课外作业

1、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在责任承担上有何不同? 2、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4、试述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与法人的区别。 5、合伙与法人有何区别? 6、简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1、教学基本内容

了解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掌握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格利益在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中对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的作用与影响。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行为 第四节 智力成果 第五节 人格利益

2、课外作业

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2、简述物的概念与特征。 3、民事权利客体包括哪些?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教学基本内容

认识和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三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五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课外作业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何联系和区别?

3、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第八章 代理 1、教学基本内容

认识和理解代理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掌握代理权的设定和代理权行使的基本法律规定。明确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把握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表见代理

2、课外作业

1、什么是代理?代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试述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及其效力。 3、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那些?

第九章 时效 1、教学基本内容

认识和理解时效制度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掌握诉讼时效的特征、适用和基本分类,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把握除斥期间以及期间和期日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节 除斥期间 第四节 期间和期日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11090410)54学时63学分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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