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 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演绎法律推理 归纳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三﹑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入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 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妻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 元代四等人制度 明律与明大诰 清律与例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奸党罪)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故杀与谋杀)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