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水源地建设工程项目
“三检制”管理制度
1、自检
1.1班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自检,经班组长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准继续进行施工。
1.2班组长对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必须按《现场质量管理制度》中所列的检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逐项检查每个成员的操作质量,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经自检合格后方可请工长组织验收。
1.3主管工长除督促班组认真自检,填写自检记录,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外,还必须对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在班组自检合格而且有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提请质检员进行质量核验。 1.4未经质检员核验的分项工程,或检验不符合要求时,主管工长及施工班组不得进入下步工序,否则将按项目《质量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2、互检
2.1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完成自检后,班组成员还要互相团结,互相合作,本着共同提高,共同进步,提高质量的目的,互相交换检查对方的操作质量。
2.2在施工过程中,熟练工人要经常检查个别新手的施工质量,以保证班组内有一个统一的质量标准。 3、交接检
3.1工种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插入前,质检员组织交换双方工长。班组长进行交接检查,由交方工长填写“工种交接表”经双方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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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并签字后,方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交接检或虽经交接检但未过到要求得分项工程接方可拒绝插入施工。 3.2商品混凝土的交接检
商品混凝土由试验确定配合比,检查塌落度对达不到要求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3.3成品保护交接检
钢筋绑扎完成后,若不向混凝土办理成品保护交接手续,如果发生成品损坏、污染,由混凝土班自行承担。
3.4凡不进行工种交接而自行施工的,由做最后一道工序的工长及班组长承担本道工序,上道工序的一切质量责任。 4、说明
4.1各分项工程按程序提请质检员进行质量检验、核定。未经质检验收或核定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违者将追究责任并实施重罚。 4.2班组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单》,经工长同意并签字后向质检员报验。
4.3凡违背本制度条款而强行施工的,所造成的工期质量损失,由责任人负责,并按《质量奖罚制度》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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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为了加强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全员的质量意识,质量工作从每个员工抓起,从每道工序抓起,以优良的分项工程质量来保证整体的工程质量优良,确保实现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参照局和公司有关奖罚规定,特制定本工程《工程质量奖罚制度》,望项目全体施工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1、奖励标准
1.1项目达到质量目标,管理人员及分包队伍按局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1.2项目每月进行的施工班组质量评比,班组的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的,项目奖励2000元。奖金用于奖励分包队伍工长、班组长、质检员。
1.3施工时必须以施工图纸为依据,以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为标准,以实测实量为手段,严格组织施工,及时处理技术和质量问题,认真落实“三检制”等质量管理制度,当月无质量事故的,奖励分包队伍有关管理人员100~200元。
1.4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管理人员200元的奖励。 2、惩罚条例 2.1基本规定
2.1.1工程开工后,分包单位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质检员的,给予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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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罚款。
2.1.2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分包单位不积极配合,给予500元的罚款。
2.1.3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
2.1.4所有钢材、水泥、砂、砌块等材料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须待项目质检组、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否则承担经济损失。
2.1.5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给予2000元的处罚。 2.1.6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2.1.7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100元罚款。
2.1.8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200元的处罚,后连续累积翻倍处罚。
2.1.9分包单位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分包单位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整改完成期限;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分包质检员100元罚款;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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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质检员责令退出现场,分包单位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要求。
2.1.10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2.1.11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总工批准,否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2.1.12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200~5000元的罚款,具体金额以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2.1.13分包单位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未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的罚款。
2.1.14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落实问题的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罚款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
2.1.15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分包单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800元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处以1000元罚款,再次出现加倍处罚; 2.1.16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2.1.17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1000元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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