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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为1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某市商贸公司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购买了A厂生产的空调一台,A厂派员安装。甲按照说明书使用,却发现空调不制冷,第二天,A厂技术人员上门维修,机器恢复正常。但一周后,又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打电话到A厂要求更换,被告知A厂已经分立为B和C两厂,A厂已撤销。
问:
(1)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 (2)甲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答案: 1.(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的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甲有权向市商贸公司要求赔偿,亦有权直接向A厂提出赔偿要求。但由于A厂已经分立为B和C两厂,依法可向变更后的B厂和C厂提出上述要求。
(2)甲可以通过下述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2.小学生李某在某食品商店买了一个面包,吃完后觉得恶心、呕吐,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脱险出院。经医院鉴定,李某是因吃了过期变质的面包而导致食物中毒。王某的家长要求食品商店负担医疗费用,商店拒不接受。王某家长申诉至卫生部门。
问:食品商店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具体责任如何确定? 答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食品商店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依法应负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卫生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该商店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3.张某去某电子器材厂下属的零售部购买录音机。在挑选的过程中,售货员向其推荐一种新产品,声称其功能是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中最全的,如定时、自动倒带等新功能。张某又详细看了产品的说明书,确与售货员所说的一样,于是便购买了一台。后发现收录机所谓的新功能均无法使用,于是找零售部要求退货,售货员以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张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该零售部侵犯了张某的何种权利?具体应如何赔偿? 答案:
零售部为推销其产品,故意对商品的性能作了不合实际的虚假宣传,损害了张某的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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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权,依法应令其赔偿张某购买收录机价款2倍的钱款。
第十五章 劳动法
1.王某16岁,初中毕业后即到一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签订了3年的合同。合同约定3年之内,王某不得申请调离,并交纳抵押金6000元。1年之后,该企业将王某分派到矿井下作业,由于井下黑暗,工作条件差,且长期见不到阳光,还经常加班加点,平均工作日在10小时以上。王某不愿在井下作业,向厂方反映其下班后睡不好觉,吃饭也饭量减少。厂方对王某的情况下不但不予采纳,反而说王某不安心工作,对其提出批评。过后不久,王某因无法适应井下工作,在调配到其他车间工作也无希望的情况下,向厂方提出调离。厂方以合同约定不得申请调离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经多次交涉,最后厂方勉强同意王某调走,但6000元押金不予退还,原因是王某违约。
要求:分析王某在井下工作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答案:
本案所涉及的是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问题。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是因为未成年工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过重的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正常发育。劳动法确立的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有以下内容:
(1)工种保护。我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健康检查。我国《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未成年工有疾病或身体发育异常,应当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视。在本案中,王某入厂时刚满16周岁,调到井下工作也只是17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理应受到该厂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但该厂不顾王某的一再反对,坚持将其分派到井下工作,并且经常加班加点,多次延长工作时间。可见该合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王某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提出调出是合理合法的,该厂由于自身的违法造成王某提出解除与该厂的合同,该厂不得扣留王某入厂时提交给该厂的抵押金。
2.苏某是某自行车厂职工,2003年12月5日因与班长陈某发生争执,装病在家休息至2005年3月9日。在此期间,自行车厂先后三次书面通知其上班,否则除名,但无结果,自行车厂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苏某不服于同年4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5月20日作出维护自行车厂决定的裁决并送达苏某。苏某对该裁决不服,于6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问:
(1)自行车厂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为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苏某起诉?为什么? 答案:
(1)自行车厂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苏某装病在家,矿工长达一年之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苏某起诉之日距其收到裁决书之日已超过15天。
3.2005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7年。2005年10月,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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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住院。在医疗期间结识了乙公司经理李某,李某以给张某更高的报酬为条件劝张某“跳槽”。张某遂于10月4日同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10月5日以患病难以胜任原工作为由,打电话通知甲公司接除原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2005年11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问:
(1)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公司起诉?为什么? (3)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案:
(1)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劳动法》第31条明文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张某既未提前三十天,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甲公司起诉。因为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仲裁是起诉的先行条件,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公司和张某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
1.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的许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
李某的行为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第1项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结合本案,李某是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已发表的作品,且没有发表的打算。所以李某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
2.某画家创作了一幅反映抗日战争时期的油画,被某历史博物馆购得收藏。2005年,为了庆祝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某原抗日根据地所在市打算发行一枚纪念封,图案就选用了画家的那幅被收藏的画。画家得知后遂提出:其对画享有著作权,市里用了这画作图案应向其支付报酬。市里则认为画已被历史博物馆购买,画家不再享有著作权。因此,不必再向画家支付报酬,要付也向历史博物馆支付。
问:谁的说法有道理? 答案:
画家的说法有道理。《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根据法律的规定,画家对其被历史博物馆购去的画仍享有除展览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市里认为画家的画被买走后就不再享有著作权是错误的。既然画家仍享有著作权,那么市里要使用其画作为纪念封的图案,就应向画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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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工程师开发了一种计算机软件,某计算机公司闻讯后打算购买,但因价钱问题未谈成。计算机公司遂复制后自用。
(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 (2)计算机软件保护哪些内容?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计算? 答案:
(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构成侵权。因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工程师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作品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长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上述(2)、(3)的法律规定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2条和第15条。
4.甲研究所于2003年研制成功某种高效微型电机,并于同年2月向专利局就该产品及其制造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专利局于2004年10月经实质审查授予甲研究所专利权。而邻省的乙厂则早在2002年起即已研制成功与之构造性能相同的微型电机,并用于本厂的其他产品。此后,丙得知甲研究所的该项专利未予实施,而乙厂仍在制造该项产品,便于2006年6月擅自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了同种电机。甲研究所在了解这一情况后,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两厂赔偿其损失;而丙厂则主张,甲研究所自申请取得专利之日起至今未在国内实施其专利,自己按照强制许可规定有权自行利用该技术。
要求:
(1)分析本案中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为什么? (2)分析本案中丙厂的主张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3)回答应当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答案:
(1)本案中,乙厂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因为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使用在先原则,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专利产品或使用制造专利方法的当事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制造其专利产品或使用该方法,而不视为侵权行为。乙厂根据这一规定有权在原生产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或使用该方法,但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他人。
(2)本案中,丙厂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按照我国专利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自被授予专利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未在中国实施其专利时,方可适用强制许可制度,而甲研究所未履行其实施义务的期限尚未满3年。
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而本案中,丙厂主张自己根据强制许可规定有权自行利用甲研究所的发明专利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定乙厂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甲研究所对乙厂的起诉;丙厂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人民法院应根据甲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判令丙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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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研究所科研人员林某长期从事与饮水处理技术有关的科研项目,2005年9月,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内部调动使其走上了行政管理工作的岗位。林某在工作之余,继续从事饮水处理技术方面的研究。2006年8月,林某终于研制成功一种“矿泉水制造方法及其装置”。
要求:分析林某的这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为什么? 答案:
林某的这项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案属于上述最后一种情形,林某虽然已调离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但期限还未满1年,因此林某的发明创造仍应视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6.甲为某国有企业,乙为某高科技研究所,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甲为委托方,乙为开发方。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A型节能器”,甲方支付开发经费120万元(包括报酬),开发周期为2年。但合同中未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等内容。合同订立后,甲按合同如期支付了开发经费,提供了有关背景资料和原始数据。在开发过程中,乙因开发经费不足,多次找甲要求补充经费,遭甲拒绝。乙在遭拒付3个月后,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值开发周期的前期。乙研究所在工程师王某继续努力研制下,终于开发了“A型节能器”,王某于2003年5月申请并取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乙研究所即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的发明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行政部门在查清事实后作了更正。当王某要求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设计人时,乙认为既然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单位,故拒绝王某的要求。
在2004年2月,乙研究所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仿冒的“A型节能器”,乙认为无关大碍,不予理会。直到2006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乙研究所取得“A型节能器”专利权后,有多家公司有意向乙提出实施此项专利技术的要求,终因专利使用费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到了2006年8月,其中丙公司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强制许可丙公司实施此项专利。
经查,甲企业为提供120万元委托开发经费,而向C银行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甲请求B上市公司担保。B公司董事会经过讨论,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但未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以公司的财产为甲企业向C银行抵押担保。甲企业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C银行要求拍卖B公司的财产还款。
问:(1)甲企业对乙研究所独家申请专利表示异议,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共同所有,此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甲乙技术开发合同有效,乙方是否有权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为什么?
(3)乙研究所认为王某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单位,所以无权在专利文件上写明是设计人,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如果乙研究所告他人侵犯专利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5)①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专利局给与强制许可?为什么?
②假如研究所的专利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可以要求强制许可? ③假如丙公司获得了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的强制许可后,又将该专利允许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另一家公司使用,是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④乙研究在专利行政部门给予丙公司强制许可后,又将此项专利允许与丙公司同一省的丁公司实施使用,是否可以?为什么?
⑤丙公司与乙研究所如果不能就强制许可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可否向法院起诉?如果可以起诉时效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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