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集
第十章 会计法
1.老王新任一家国有企业的厂长,到任后不久,现任财务科长周某在未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情况下,因故离职。老王即任命从财大毕业已工作2年的助理会计师、出纳员小李为财务科长、出纳工作由会计档案保管员陈某兼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上述案例中有哪些做法违反了会计规定,并说明违反了会计法的哪些具体规定。
答案:
(1)财务科长周某做法不符合会计法规定。违反了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的规定。
(2)老王任命小李为财务科长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规定。违反了会计法关于“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规定。
(3)陈某兼任出纳工作不符合会计规定。违反了会计法关于“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
2.2005年5月,某市财政局对某服装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服装公司在2005年4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主管债权、债务账目登记的会计人员丁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杨某兼任。
(2)存货计价方法发生了变更,原1月份到3月份为先进先出法,4月份起改为后进先出法,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也未说明变更原因。
(3)处理生产服装剩余的边角料,取得收入2000元,出纳杨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立帐册登记保管。
(4)有一张已入账购货发票,大写金额为叁仟伍佰陆拾元整,小写金额由原来的3650元更正为3560元。
(5)3月份会计报告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盖章后向外报送。
(6)录用小王为会计人员,从事公司应收账款的登记工作,小王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会计法有关规定,分析以上哪些事项不符合会计法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杨某兼任丁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该公司存货计价方法发生变更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3)处理边角料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立帐册登记保管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已入帐购货发票上金额更正不符合会计规定。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5)财务会计报告签章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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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人员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6)录用小王为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6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9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7)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需办理,应怎样办理?
(7)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1)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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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5)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该会计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3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7)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2006年10月2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帐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帐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帐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第十一章 税法
1.大东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决定予以注册,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忙于经营事务,未及时去办理税务登记。2006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上述情况,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什么规定? (2)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如该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
(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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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河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
(2)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如该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甲公司在2005年1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0元,当月按规定将此项进项税额作了抵扣。2005年2月,甲公司将该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但甲公司未将上月已抵扣的3400元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作出了甲公司补税的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述事实,要求回答:
(1)税务机关作出甲公司补税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如甲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决定,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案:
(1)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本案中甲公司购进货物作了抵扣,后又将该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但未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甲公司补税。
(2)甲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决定,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甲企业2006年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其申报材料如下:该企业2002年营业收入为2364000元,营业支出为142000元,已缴纳营业税118200元,缴纳所得税为73260元。2003年6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通过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手段隐瞒了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经查实,该企业2006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2438000元,实际营业支出为2080000元,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该企业在税收上属何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该企业在税收上采取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行为属偷税行为。 (2)处理:
①先计算出该企业偷税额:
偷逃营业税额=(2438000-2364000)×5%=3700(元)
偷逃所得税额=[(2438000―2080000)―(2364000―2142000)―3700]×33%
=132300×33%=43659(元)
该企业2006年偷税额合计=3700+43659=47359(元)
②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额=(118200+3700)+(73260+43659)=238819(元) ③计算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47359÷238819)×100%=19.83%
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额占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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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10%以上的,即构成偷税罪。该企业2006年度偷税数额47359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9.83%,已构成偷税罪。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额、滞纳金;对该企业判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2006年3月,税务机关查实大明公司欠缴2005年度的税款36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但大明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2006年5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大明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
(1)大明公司在2005年5月欠A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2001年12月,法院判决大明公司应偿还A公司100万元货款,但大明公司仍未履行。
(2)2004年3月25日,大明公司向B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2年,大明公司以厂房作为抵押。但大明公司未偿还到期贷款。
(3)2006年1月5日,大明公司向C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大明公司以200万元股票作为质押。但大明公司也未偿还到期贷款。
(4)2006年4月20日,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大明公司罚款5万元,大明公司尚未缴纳罚款。
(5)大明公司怠于行使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税务机关对A公司、B银行和C银行对大明公司的债权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分别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对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大明公司的罚款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说明理由。
(3)税务机关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说明理由。 答案:
(1)税务机关对A公司对大明公司的债权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优先无担保债权。本案中,A公司对大明公司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因此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优先于A公司的无担保债权。
税务机关对B银行对大明公司的债权不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但在本案中,大明公司于2004年以其房产设定抵押发生在前,2005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后,因此税务机关对B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对C银行对大明公司的债权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本案中,大明公司2005年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大明公司以其股票设定质押之前,因此税务机关对C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
(2)税务机关对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大明公司的罚款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5.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2006年8月有关生产业务如下:
(1)销售A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万元;另外,开具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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