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集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7.2006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2006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2006年12月31日时,王军告诉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钱及早收回以便偿还还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1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2006年12月1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落外人田,自己的表格肯定不会赖帐。因为,王军根本就没有去向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前自己的1.8万元就可以还了。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的1.8万元还给自己。依据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地位分别如何? (2)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张权利?为什么? 答案: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陈某为原告,章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
(2)陈某不可以直接要求章某还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进行。
18.张系专业户,为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张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房屋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张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一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张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张,要求支付运费,张拒绝。因发生市场变化,张预计的收入落空,张因此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
(1)张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5)县良种站要求张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6)张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1)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是生效。
(3)朱与蒋之间成立承揽法律关系。朱是定作人,蒋是承揽人。之后朱与蒋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留置关系,朱是债务人,蒋是债权人、留置权人。
(4)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与定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中一
/42 21
案例分析题集
种。
(5)不应支持,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应为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即县良种站。
(6)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有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第六章 金融法
1.2005年11月11日,甲航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致远”号轮船的全损险,保险期为1年,保险费5000元,分两次缴纳。2005年11月21日缴纳2000元,2006年2月11日缴纳3000元。合同签订后,航运公司按期缴纳了第一期保险费2000元,但是没有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另一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多次催要,航运公司迟迟不交。2006年6月9日,航运公司“致远”号轮船在海上触礁沉没。6月11日,航运公司派人到保险公司缴纳第二部分保险费3000元,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致远”号轮船沉没的损失。保险公司拒收保险费并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
航运公司诉称:它与保险公司签有“致远”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轮船触礁沉没应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应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它与航运公司虽订有保险合同,但经多次催要航运公司仍迟迟不交第二部分保险费。所以,可以终止合同。保险公司拒收保险费表明已单方终止该保险合同,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要求: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为什么? 答案:
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故航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致远”号轮船触礁沉没属于合同规定的承保事件,出险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航运公司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航运公司补交保险费3000元并交付其利息。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
1.甲公司委托乙银行向丙企业收取款项,丙企业开户银行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办理划款时,发现丙企业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可以采取何种行为?
答案:应通过乙银行向甲公司发出未付款通知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2.2006年5月,甲公司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银行对于该公司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拒绝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但对于该公司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问:该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银行的做法时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付款单位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2
22
案例分析题集
第八章 票据法
1.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若持有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 答案:
(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应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其中之一是审查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在本题中,由于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不应付款。
(2)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2.2006年1月间,某商业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陈某与其胞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同时盗盖承兑签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的到期日为同年6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对虾公司,该公司为陈某胞弟所经营的企业。陈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并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背书)。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对虾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问:
(1)本案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有,应向谁行使?如果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陈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这对某城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假设其他情节相同)
答案:
(1)本案的票据行为有:①陈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均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③对虾公司的贴现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普通民事法律追偿。
3.A电器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向B银行借贷人民币本息共1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6年3月1日,因种种原因而逾期未归还。2006年3月10日,A电器公司向B银行提示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副本,该汇票的出票人为C进出口公司,付款人和承兑人均为B银行,收款人为D公司,被背书人为A电器公司,到期日为同年3月9日,金额为100万元。A电气公司以持票人身份尝试请求B银行将票款兑付后划入H公司帐户,归还该公司
/42 23
案例分析题集
货款,至于欠B银行的贷款则推迟几天再归还。B银行对A电器公司称:“本行应凭票支付贵公司100万元,而贵公司亦欠本行100万元贷款未还,故本行不仅不必另行支付该汇票票款给贵公司,而且在结算后有权要求贵公司交出汇票的正本。”A公司见状便赶忙收回汇票副本,转而向C进出口公司索要票款,未果。于是,3月29日,A公司干脆直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H公司了事。
问:
(1)B银行的主张能否成立?
(2)C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向A电器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3)A公司的背书是什么性质的背书?H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
(1)B银行的主张可以成立。理由主要有二:其一,B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券债务关系的A公司,进行票据抗辩;其二,B银行主张自己的票据债务与A公司贷款债务抵销,票据债务因而得到履行,A公司自然有返还票据正本的义务。
(2)C公司作为出票人是第二债务人。现付款人B银行并非决绝付款,只是主张抗辩和债务抵销。因A公司为逃避到期债务而不向付款人正式提示付款,无法取得拒绝证明,故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3)A公司的背书属于期后背书,因为3月29日早已经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根据《票据法》第36条规定,期后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此H公司对A公司享有票据权利(追索权)。但是,根据立法本意,我国对期后背书是持否定态度的,一般认为期后背书仅能产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不能认为H公司对付款人B银行享有票据权利。若符合一般债权转让的要求(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债权请求权,但是依一般债权转让的规定,受让人不能得到人的抗辩限制的保护,债务人可以向背书人主张的抗辩,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实际上本案中,H公司不可能从B银行处得到付款。
第九章 证券法
1.2006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66%的股票。9月30日,甲公司又大量购入A上市公司股票。到9月30日,甲公司作出报告并公告。经查,甲公司随后于10月10日又把部分股票卖出。
要求:分析甲公司有哪些违规行为,甲公司的获利应如何处理? 答案:
(1)甲公司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告义务。9月29日,甲公司已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5.56%,应依法报告并公告。有关法律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报告并通知该公司,并应公告。
(2)9月30日,甲公司大量购入A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在公告期内不得再行买卖的规定。
(3)10月10日甲公司又把部分股票卖出的行为是违反行为。违反了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决定。由此所得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
2.A国有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B上市公司。具体做法是:A企业与B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甲企业订立协议,受让甲企业持有的B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B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该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后,甲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
/42 24
案例分析题集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应依法报告和公告。A企业为了减少持有B公司的股份,降低控制B公司的成本,于是在收购行为完成5个月后,又将所持有B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乙公司。
要求:分析A企业收购B公司的股份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答案:
(1)要求B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B公司的股权事项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A企业收购B公司是受让B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无须经过B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
(2)由甲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甲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书面报告,并公告即可。
(3)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正确。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之前不得履行。
(4)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5个月后转让所持B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3.A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根据举报,在调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在A公司股票上市后的3个月内,其股票价格持续处于低迷状态,在此期间,A公司董事长的司机张某,根据董事长向其透露的公司将有重大收购计划(该信息尚未经股东大会表决,也未公开披露),以每股8元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4万股;持有A公司法人股达1.8%的B公司认为A公司具有潜在投资价值,便以自有资金以每股8.1元的价格买入3万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2.3%;参与为A公司发行股票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金某,在此期间也以每股8.3元价格购入3万股。到2006年5月,A公司股票连续攀升,涨幅高达100%。该月,张某、B公司、金某抛出,获利甚丰。
(2)某证券公司的证券咨询人员柴某,在2月份作股评时,对A公司股票推崇备至,称A公司在年报中会推出10股送10股的优厚分配方案,每股收益会达到0.5元,股票至少上涨80%。同时声称:此属个人观点,风险自负。但A公司股票不仅未涨,反而跌至6元,造成投资者损失。A公司也未推出每10股送10股的分配方案。
要求:
(1)分析张某、B公司、金某的买卖A公司股票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分析证券咨询人员柴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A公司驾驶员张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非法。A董事长是内幕人员,他将自己掌握的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透露给张某,张某依此购入的行为是内幕交易,属非法。B公司买卖A公司股票行为合法。
参与为A公司发行股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买卖A公司股票行为非法。在该股票承销期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金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法律禁止买卖期限内,是非法的。
(2)证券咨询人员柴某行为违法,属虚假陈述,是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42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