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 的规定。表5.8.7 门洞最小尺寸类 别 共用外门 户(套)门 起居室(厅)门 卧室门 厨房门 卫生间门 阳台门(单扇)洞口宽度(m) 1.20 1.00 (0.90)0.90 0.90 0.80 0.70 0.70 洞口高度(m)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套内空间”停止使用的条文:
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
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去掉了原规范3.8.1 该内容条文中“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的语句。)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去掉了原规范3.8.2 该内容条文中“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壁柜内应平整、光洁”的语句。) 原规范3.7.4条文中“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不再使用。
6 共用部分
增加的条文: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 级,当高差不足2 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 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