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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2012 宣贯讲座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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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 原规范: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位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原规范: 3m2)。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的为1.80 ㎡;(原规范:2m2) 2.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00 ㎡;(原规范:2.5m2) 3.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2.00 ㎡;(新增) 4.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1.80 ㎡;(新增)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新增)的上层。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原规范:普通住宅)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原规范:应)。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原规范条文: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原规范条文: 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

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8.5 住宅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住宅设计规范-2012 宣贯讲座 - 图文 

5.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原规范: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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