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术语
增加的概念:
2.0.15 凸窗:突出于建筑外墙面的凸形窗户。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
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9 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1 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25 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产生噪声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等。2.0.26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停止使用的的概念:
原规范中:2.0.9 ?标准层 2.0.16?吊柜?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 2.0.21?塔式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
这些概念停止使用。
3 基本规定
新规范增加了 第三章 “3 基本规定” 的内容
该章包含了原规范“1 总则”中的部分条文内容,并对部分条文中的
词语进行了修改。其中:
将原总则1.0.5中“城市规划”修改为 3.0.1中的“城镇规划”; 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
用土地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