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2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原规范条文:4.2.2?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
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音处理。 原规范条文: 4.5.2?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震处理。 原规范条文: 4.5.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停止使用的条文:
在“共用部分”这一章,关于“垃圾收集设施”的内容全部停止使用。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 x 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 x 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 x 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7 室内环境
新增的条目: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7.3 隔声、降噪7.4 防水、防潮7.5 室内空气质量
删去的条目:
5.2?保温、隔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