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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POS机收取押金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为例谈电信诈骗案件取证的难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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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POS机收取押金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为例

谈电信诈骗案件取证的难点与对策

2017年以来,检察院共办理利用POS机收取押金实施的诈骗案件2件73人。该类犯罪具有较强迷惑性和欺骗性,极易造成普通百姓经济损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利用POS机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特点 (一)犯罪手段具有较强欺骗性

涉案人利用销售POS机为名,以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交付99元至3800元不等的押金;首先涉案人要求被害人先交付200元POS机定金,剩余押金在收到机器后既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也可通过顺丰等快递代收余款。所交付POS机成本分别为18元、50元、80元三种型号,真实可用。

(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实施诈骗

架设可由系统设定、批量自动拨号的VOIP网络电话,使用虚假的公司地址和公司名称,以篡改的电话号码、组织业务员冒充银联商务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公司在银行有专门的办卡通道以及为被害人提供担保等内容,骗取被害人相信其有能力办理大额信用卡。

(三)组织结构严密,实行公司化运作

涉及案件均有真实注册的公司,在成都多个城区写字楼租用办公场地;在公司整体运作及日常行政管理、资金及财务管理、人员招募及业务培训、售后及投诉受理等方面,有明确的层级和组织分工;按照统一的话术单内容通过网络电话、微信等联系被害人。

(四)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为实施诈骗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万条,通过倒进批量外呼的网络中继设备,自动对外拨打电话,由所谓的业务人员实施诈骗。

(五)涉案人数众多,受害人地域范围广、人数多,单笔金额较小、犯罪总金额大

以业务员角色实施犯罪的人数多,单起案件涉案人数均在20人以上;涉及受害群众6300余人,分布全国20余省市;受害人单笔以微信转款、快递代收等形式被骗取金额基本不足4000元,但涉案总金额却高达839余万元。

二、利用POS机实施诈骗犯罪的发案原因 (一)利用被害人的贪利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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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大多被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低手续费率即时刷卡套现诱骗吸引。也有一些被害人希望借此解决资金周转需求,或者利用利率差,转用其他用途获利。

(二)利用信息及技术漏洞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漏洞,可批量拨号设备管控不严,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上述案件反映,不到1万元即可购买20余万条公民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批量拨号设备在2个月的时间内可对外拨打近200万个电话。

(三)POS机套现现实存在,银行信用卡存在滥发风险

POS机、信用卡套现小广告在街头巷尾、共享单车上被野蛮张贴的现象十分普遍。 (四)取证较为困难

如在对诈骗金额的认定上,由于受害人分布广,受骗资金支付途径既有支付宝、微信,还有委托现金收款等,电子证据固定难、审计核实难。犯罪嫌疑人以刷满50万元即可退还押金,或者以卖POS机作为辩解,主观方面的证据认定比较困难,给露头就打、及时惩处犯罪增加了障碍。

(五)受害人不愿配合

涉嫌案件总体金额较大,但从单个受害人来看受骗金额小,有的不再报案即使报案,由于单一金额不到5000元,公安机关也没有及时立案。

三、针对利用POS机实施诈骗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和部门移送的涉嫌诈骗犯罪线索,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理。进一步提高支付电子凭证等证据的取证能力,积极联系被害人,做好追回损失等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该类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认识利用POS机套现信用卡资金的现实风险,提高甄别诈骗能力。三是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批量拨号终端、信用卡、POS机等经营监管,完善经营备案、审批等,规范市场推送行为,整合部门力量,协调配合,提高预防监督的能力。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多发、常态型犯罪类型,因其作案手法多样,又通过虚假网站、非实名手机、网络即时通讯软件(QQ、微信)、新型网络支付手段(支付宝)等新兴科技手段进行,加之被害人多为外地人,其受害情况不能即时被本地警方掌握,同时往往诈骗人和取款人(银行卡持卡人)分离,因此该类案件的取证难度较大,给打击该类犯罪造成了一定困难。但是电信诈骗犯罪亦有其规律性,充分利用技术侦察措施、即时提取相关物证、书证,该类案件的成功侦破亦非难事。

一、电信诈骗案件的取证难点

电信诈骗案件取证较一般刑事案件困难,其中关系到案件成败的常见取证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客服电话与手机号码之间的关联关系难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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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400客服电话进行诈骗是儋州地区电信诈骗案件的一个共性,因此,受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时往往仅能讲出对其进行诈骗的400客服电话号码,而对诈骗分子的手机号码、所属地区一无所知,因而无法直接查询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话记录。其次,如果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用以诈骗的400号码,即使犯罪嫌疑人手机号码通话清单显示其与被害人联系记录,从刑事诉讼证据的排他性(唯一性)来讲,也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诈骗活动。因此,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时,一定要证明虚假客服电话号码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之间具有绑定、转接等关联性。然而,电信诈骗案件取证时运营商往往是只能提供出被害人手机、固话与虚假客服电话之间的通讯记录,而无法直接提供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同时又难以证明虚假客服电话号码与犯罪嫌疑人手机是否具有关联性,或者虽然能够证明虚假客服电话和犯罪嫌疑人手机之间具有转接、绑定关系,但不能证明两者之间转接、绑定的具体时段(被害人被骗时是否具有绑定、转接关系),因此,往往造成证据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难以达到预期的证明目的。

(二)外地手机号码通话清单难以调取

为了更容易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也出于反侦察能力的目的,很多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不同地区的手机号码与被害人联系(如实施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幸运观众中奖类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就购买浙江省归属地的手机号码与被害人进行联系),因此,很多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使用手机号码归属地为外省,而本省运营商查询系统无法提供这些外地手机号码的详细通话清单,如公安机关到归属地运营商处调取通话清单,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相关的诉讼程序期间(如刑拘到批捕)无法获取该类证据,因此,导致已经获取的证据证明力的下降或者难以达到证明目的。

(三)作案使用的银行账号难以查清、持卡人难以抓获

近年来,随着市公、检、法对电信诈骗案件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诈骗分子本人往往不自己持有用于诈骗时使用的银行卡,而是使用专门持有银行卡并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取款服务的人所提供的银行账号,诈骗分子作案时,仅持有手抄的银行账号,作案后随即销毁,诈骗成功后通知取款人取款,取款人取款后扣除提成,将剩余赃款以约定方式交给诈骗分子,这样“专业化”的分工就大大提高了电信诈骗案件侦破的难度。一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收缴不到诈骗使用的银行卡,如果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拒不交代其诈骗使用的银行账号,就不能查清被害人被骗资金是否流入诈骗分子使用的银行账户;二是就算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其使用的银行账号或者查获到了手抄、打印的记载银行账号的纸张但因为犯罪分子非持卡人,因此不能排除其使用的银行账号同时有其他诈骗分子也在使用,就不能证实被害人被骗向该诈骗账号汇款是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所为。因此,获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账号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至关重要,但因持卡人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往往与持卡人之间也相互不认识,就导致犯罪分子使用哪些银行账号诈骗、查明的银行账号是否诈骗分子唯一(排他)使用等关键事实难以证明。

(四)作案使用的银行账户明细难以查清

该类问题在确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卡号的情况下,往往很少遇到,但是最近发现部分银行存在其银行账号和银行卡号并不一致的情况,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仅能供述其使用的银行卡号,公安机关查询该卡号的银行交易明细时,银行提供了该卡号的交易明细,但交易明细显示的却并非卡号,而是一个与卡号完全不同的银行主账号,且该银行账号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卡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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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POS机收取押金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为例谈电信诈骗案件取证的难点与对策

以POS机收取押金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为例谈电信诈骗案件取证的难点与对策2017年以来,检察院共办理利用POS机收取押金实施的诈骗案件2件73人。该类犯罪具有较强迷惑性和欺骗性,极易造成普通百姓经济损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利用POS机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特点(一)犯罪手段具有较强欺骗性涉案人利用销售POS机为名,以可以办理大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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