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渗流或施工因素而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土体变形; 3)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支护结构位移; 4)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地下水渗流。
3.1.5 支护结构、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沉降、地下水控制的计算和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
3.1.6 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25。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支护结构,其结构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各类稳定性安全系数应按本规程各章的规
定取值。
3. 1. 7 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与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的乘积(用下列内力设计值表示: 弯矩设计值
)可采
3.1.8 基坑支护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设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边环境的沉降控制值:
1 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建筑物的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道路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地面沉降控制值应
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对其允许变形的规定; 2 当支护结构构件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不应大于主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限值;
3 当无本条第1款、第2款情况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应根据地区经验按工程的具体条件确定。
3.1.9 基坑支护应按实际的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和施工荷载等条件进行设计。设计中应提出明确的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等基坑使用要求。
3.1.10 基坑支护设计应满足下列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要求:
1 基坑侧壁与主体地下结构的净空间和地下水控制应满足主体地下结构及其防水的施工要求;
2 采用锚杆时,锚杆的锚头及腰梁不应妨碍地下结构外墙的施工; 3 采用内支撑时,内支撑及腰梁的设置应便于地下结构及其防水的施工。 3.1. 11 支护结构按平面结构分析时,应按基坑各部位的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划分设计计算剖面。对每一计算剖面,应按其最不利条件进行计算。对电梯井、集水坑等特殊部位,宜单独划分计算剖面。
3.1.12 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支护结构各构件施工顺序及相应的基坑开挖深度。基坑开挖各阶段和支护结构使用阶段,均应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第3. 1.5条的规定。
3.1.13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冻胀、冻融对支护结构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