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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根据《 人民调解法》、《 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与处置,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那么。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 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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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 ,正确发挥 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效劳质量和效劳水平,确保医疗平安。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方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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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催促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制度。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立治安保卫 机构及各项,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制定内部单位治安突发性 处置预案,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平安责任制度。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接待患方 和投诉,宣传医疗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医患纠纷。医患纠纷调解室应当配备专(兼)职调解员、相关学科专家和医疗机构法律参谋等专业人员,主动配合医调中心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在医院或周边设立警务室。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和情报互通机制,医疗机构发现有重大医患纠纷苗头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