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4]3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25 【实施日期】2004.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 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4]30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1 / 3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现库区移民“安得稳,逐步能致富”,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关于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基金设立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03〕2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分享的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全额用于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并以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为基础进行管理(我市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见附表)。
第三条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扶持范围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和未享受低保和再就业政策的城镇移民。
第四条 扶持基金的分配。扶持基金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即:按规划建房人口扣除农村移民外迁人数,扣除城镇移民中的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职工、财政供养人员、已享受低保政策的居民人数)移民人口所计算的比例,在各安置和接收移民区县进行分配。市财政收到中央拨付的扶持基金后,按与市移民局共商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的分配比例下达各区县财政。现确定的分配比例适用于2004年(含2003年)、2005年。
第五条 扶持基金按项目安排使用,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 2 / 3
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确定可结合国家、市及区县其他扶持库区移民发展建
设的资金统筹安排。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扶持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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