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美创编 2021.01.01 欧阳美创编 2021.01.01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1.01.01 创作:欧阳美 一、精神药品的分类,根据其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二、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持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按规定限量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
三、除特殊需要外(若为特殊需要,医师需在处方上注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三年(第一类)、二年(第二类)备查。
四、精神药品要做到“三专”保管,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调剂人员应凭处方逐日登记、核对存量。 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及时查处。
六、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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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药库、制剂室、中药房应设立专帐登记。调剂室每周统计登帐。
2、毒性药品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并有明显标记,做到
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保管、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使用管理。
3、毒性药品凭医师处方调配,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二日量,对处方未注
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付炮制品。
4、毒性药品的制剂与炮制,配料时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
每次生产使用的原料及其成品数,经手人须签字备查,生产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时间:2021.01.01 创作:欧阳美 欧阳美创编 2021.01.01 欧阳美创编 2021.01.01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之欧阳美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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