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
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
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
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
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
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
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
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
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善 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章名]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
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
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
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
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可以依
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
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
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
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
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购货款、应付分
包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工程
款、预收备料款、预收销货款、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
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
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
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
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
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章名]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
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
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等。
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
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
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
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出租房、周转房视同存货。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理费和税金等计价。 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
票帐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 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
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
本和管理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用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
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
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采购保管费或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过失
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章名]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
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
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
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
食堂、医院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 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
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企
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尚未交付使
用以前的专项工程支出,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
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专项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
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营业外支出。 专项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扣除税金
后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条 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数估
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原
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
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
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表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
总工作小时可按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
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