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法院诉讼调解与非讼化调解第十章10.1【知识框架】复习笔记【重点难点归纳】一、法院调解概述1.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2)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18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①调解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诉讼活动。②法院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的指导下自律地解决纠纷的活动。③调解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以及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的结合。本书持第三种观点。从当事人角度讲,是否用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程序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也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协议的基础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这种合意包含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并以此换取纠纷解决的意思。从人民法院角度讲,法院调解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私权的合意,而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审判人员的说服教育,使双方当事人明了法理、知晓是非,从而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3)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法院调解有以下特征:①法院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法进行。②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③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凡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生效的,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虽然像我国这样的完全与审判过程融为一体的法院调解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很难找到,但在法院内以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为目的的纠纷解决程序却是常见的。比如日本的民事调停,我国台湾的诉前调停和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等。这些调解程序与我国传统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都是独立运作于法院审判程序之外的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程序。这样,就避免了我国调审合一所产生的种种弊端。3、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2/18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1)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合二为一的。②调解是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③偏重调解构成了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特征,使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呈现“调解型”。(2)西方国家诉讼和解与审判的关系在主要西方国家民事审判程序中,诉讼和解只是审判程序的补充性、辅助性制度。不管和解的结案率多高,民事审判程序的运作首先是以判决的形成为目标的。(3)我国法院调解、和解与审判的关系的调整调解与审判混同不分,调解作为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的民事审判模式,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种审判模式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因而保持了高度的稳定性,但改革开放带来的深刻变化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来适合“调解型”审判方式的社会条件。为了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必须依据一种新的正当化策略来重构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新的民事审判方式应是“判决型”的,其区别于“调解型”审判方式之处在于:①在程序的目的上,它是以获得判决而不是以调解结案为出发点的;②在程序的运作上,应是固定、严格的,而不是具体、灵活的;③在纠纷解决的途径上,是以明确划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途径,谋求纠纷强制性解决,而不是说服当事人,从而在心理上完全解决纠纷。以诉讼和解重塑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建立附设于法院的非讼化的民事调解机制应是改革的方向。3/18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二、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三个原则,见表10-1。表10-1法院调解的原则三、法院调解的程序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调解的过程。我国法院调解有开始、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1.调解的开始(1)法院调解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2)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都适用调解。(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4)凡不能调解解决,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调解。(5)《民事调解规定》还设立了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规则。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立即进入调解程序,二是由法院主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4/18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2.调解的进行(1)调解开始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2)调解开始后①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有关的证据,或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质证。②由审判人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有的放矢地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③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可在法庭内进行,也可在法庭外进行,但审判人员和调解人员应当参加。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民事调解规定》在法院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机制等方面都有新发展:a.调解组织适度社会化。调解组织的社会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邀请协助调解。二是邀请主持调解,即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上述单位和个人如技术专家、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对案件进行调解。b.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c.建立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机制。一是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当事人可以为履行调解协议设定担保,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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