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服务
告知书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第18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修订)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25条:已经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因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资产出售等改变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二、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具备的条件
申请条件: a) 变更矿区范围; b)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c) 变更开采方式; d)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e)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三、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采矿权变更申请表;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变更前、后的采矿权人营业执照;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注: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办理变更手续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四、 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审查办理;
3、决定: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 收费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