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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变化和社会公平专访省法学会学术委员王太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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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变化和社会公平专访省法学会学术

委员王太金教授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中国财税法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学研究会理事 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法律与社会变化和社会公平

——访中国财税法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太金

面对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管理需要创新等许多新问题,我们的法律应该怎么办法律应该以怎样的姿态介入社会管理和分配制度在采访中国财税法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太金时,他从不同的角度回答了这些问题

记者:王教授,您多年来从事法学研究,您是怎样评价传统法律秩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个问题的

王太金:美国着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在《美国法律史》中写过这样一段话他说,纽约市律师协会为庆祝建会100周年举行一次专题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以“法律死亡了吗”为题出版。会议做出的回答:就像梵蒂冈的一个会议上讨论的上帝是否归天一样无法预言。所谓上帝死亡学派近年来影响很大。同样地,否认法律的必要性也被认为是可能的。对过多的人而言,法律如同组织严密的宗教中的上帝一样,在当代比在历史上任何时期都与他们更毫无关系。

一种没有法律的法律秩序是可以存在的。当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一场扩大的行政司法运动。法律没有死亡,但是其制度的效率日渐低劣。社会更加理解法律的缺陷。法律制度正卡在要剧烈变动和无法跟上当代飞跃发展的期望的双重压力之间,使得美国人民或许第一次在其历史上对自己的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提出疑问。

传统法律秩序确实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法需要走进现代化,需要创新。资本主义前期的法已经解决不了现代化进程中新的社会问题。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失灵、全球化的问题、恐怖主义、暴力犯罪、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会病等大量社会问题,对传统的法律秩序的考验前所未有。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当代资本主义都面临着传统法律制度与社会变革的冲突。科学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法的相对稳定性之间显现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记者:那么“法”应该如何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

王太金:首先应该澄清一个原理,“法”应该适应社会发展,而不是预先制定一套永恒的法律规则让社会按照这个规则去运行。马克思曾经讲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之快令人难以预料,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很多新生事物都是传统原则、概念和规则解决不了的。墨守陈规就会阻碍社会发展进步,“法”必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创新。

法制建设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必须符合现代公平正义。传统法学偏重于当事人的公平,忽视社会公平的研究。当我们热衷于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时候,事实上财产保护的重点已经进入了公法领域。仅仅从私法权利范畴研究公平而忽略公法权力(利)范畴的公平,就可能陷入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现代法学除了关注当事人的公平以外更应该重视制度公平问题研究,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法”和法治观念需要更新,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也要防止对法的崇拜。稳定和谐的社会是各种社会规范合力作用的结果。法律不能万能,单靠法律治不了国。美国是法制最健全的国家之一,也是社会犯罪最多的国家之一,平均20多秒就发生一起暴力犯罪,仅占世界5%的人口在监人数却占世界监狱人数的1/4。自从“三权分立”制度确立,法律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截然分开,法律成为封闭的至高无上的独立部门,与其他社会秩序完全分离,法律评判完全不受其他社会各方的制约,法律秩序地位上升,纪律、道德、宗教、血亲家族约束力下降。法常常与理想相悖,许多人们认为合情合理的事物却不合法,合法挑战合理,不违法掩饰不道德。人们期盼法制,但法律部门和法官又常常成为平民百姓很难接近的官僚机构。人民寄希望靠法律讨回公道却往往受到法的伤害。浩瀚的法条,烦琐的程序,艰难的取证,都让人们望而却步。大量案件积压,已经判决的案件又遇到执行难。

记者:从社会分配角度来讲,公平与效率具有怎样的内在联系

王太金:公平与效率应当也能够统一。效率并非仅仅产生于少数管理层,调动最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会产生更大的效率。初次分配主要体现效率,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公平主要体现在再分配公平。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通过税收调节作用实现社会公平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

初次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宪法原则。初次分配的公平分配同样体现差别,按劳分配本身就承认差别,长期以来人们对分配不公的抱怨并不在于由于能力贡献大小不一样而产生的收入水平上的差距,主要是针对法律制度缺陷和制度实施偏差原因造成的不公平,如地区收入差别、行业收入差别、岗位收入差别、机会不均等、无偿占有资源以及超出分配领域的以权谋私、非法所得、公款消费、奢侈腐败现象等。

社会再分配在现代化社会分配领域起着重要作用。现代国家政府所操纵的社会财富无论在总量和比例上都超过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庞大的政府税收和政府开支的指向就是国家财产的流向。市场经济已非过去的市场经济,政府操纵着大部分公共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可以直接影响阶级、阶层或集团及个人利益。财政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分配,市场准入制度、税收政策、社会福利等等都存在着向哪里倾斜的问题。

实行公共财政政策,适当加大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减少对企业的补贴,通过社会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依据税法规定将社会一部分人(组织)的财产无偿地变成社会财富,兴办公共事业,帮助那些需要社会帮助的人是现代社会义不容辞的义务。当然,既要建立充分的社会保障机制,又要防止西方国家出现的有人躺在社会保障上面睡大觉现象,目前我国距离这一阶段还相差很远。分配公平不能回到平均主义的老路。但是,社会保障这个“大锅饭”是必须的。

防止部门组织内部管理的“封建化”倾向。目前的问题是社会发展越来越民主,而企业、组织内部越来越专制,又缺乏法律约束。法律应该更多介入企业管理特别是分配制度。大多数人的命运与大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要防范大公司凌驾于社会之上。

法律与社会变化和社会公平专访省法学会学术委员王太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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