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内容
一、招投标资料
第一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招投标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
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 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
(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
(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
(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 (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九)清标情况报告;
(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 (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 (十二)评标报告;
(十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十四)中标结果公示表; (十五)中标通知书;
(十六)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报价汇总表、项目班子配备情况以及有关联合体、分包等重要资料的复印件;
(十七)合同副本;
(十八)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流程表; (二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表; (二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记录表; (二十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
(二十三)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 (二十四)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耐久性强的材料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所有存档的文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或A3纸(图纸除外)。
第五条 招标投标文件材料的立卷与归档,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同一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考表中注明相关材料的存档信息;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查询和保管。
第六条 归档装订的文件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并在归档文件材料尾页之后附卷内备考表。
第七条 保证档案的保管、保密。
第八条 对保存期已满,须移交同级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招投标档案资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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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招标投标档案。
第十条 档案室的建设应当具有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险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霉变、散失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抢救、复制、搜集等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一条 招投标档案只能当场查阅,不能借阅。查阅、摘抄或复印招投标档案资料,必须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查阅档案时,必须精心爱护,不得拆卷、抽页、涂改、销毁。
二、工程资料
第一条 工程文件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声像及电子文件六大类。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三条 工程移交新的管理单位,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停建、缓建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收集保管。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真实准确编制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包括竣工图。由专兼职档案员(或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档案资料。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或接收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第五条 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有足够的库房,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擅自销毁工程档案。
第八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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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漏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十条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图应严格按单项工程分类组卷;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声像及电子文件应以项目为单位分类组卷,其中不同监理单位的监理文件应分别组卷。
第十一条 排列
1、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
2、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报告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3、图纸排列时,综合图在前,专业图在后;室外图在前,室内图在后;土建图在前,设备安装图在后。即:以综合、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为序。
4、竣工图应以单位工程按专业分类(建施、结施、水施、电施等)组卷,并按图纸编号依次排列。竣工图必须应有图纸目录。
第十二条 工程文件的排列顺序为: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2、监理文件;3、施工技术文件;4、竣工验收文件5、竣工图;6、声像、电子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时,以项目为单位分类组卷的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声像及电子文件四大类,应排列在该项目的第一个单项工程的相应位置。
1、组合应以文件材料的内容为主线,兼顾其他特征,使之联系密切,分级适当,分卷合理,内容尽量单一,类型鲜明,卷与卷内容相互衔接。文件材料中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四个部分应分别组卷。同一组合文件材料中的内容不能拆分在不同的案卷中。
2、竣工图原则上按专业组卷。当工程图纸较少时,也可合并立卷。 三、审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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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审计资料有送审资料及审计结束后审计局返还资料(审计报告、审定意见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工程决算)等。送审资料目录见“附件二”。
第二条 需要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的原则排序,与之相对应的意见、说明等附后。 二、整理要求
一、整理
第一条 去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进行托裱。 第二条 文件材料卷对同一案卷来说,整理后卷内文件材料必须做到统一。如一卷中A4规格的文件材料占多数,就以A4规格为该卷标准,卷内其他不同尺寸的材料,通过折叠、裱贴等达到统一。
第三条 对于文件材料原件规格不足A4(或16K)时,常用裱贴方法有两种:一是将每一张小尺寸的文件材料裱贴在一张A4(或16K)规格的白纸上;二是采用阶梯式的裱贴方法。裱贴时,应在左边留出25-30mm装订边。
第四条 图纸一律按手风琴折叠法,图签外露于右下角,图纸不应露白。 二、编目
第一条 编目是指组成一个案卷后,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封面。
第二条 卷内文件材料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号开始。
第三条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下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图纸页号的编写位置应紧靠标题栏外的右下角。
第四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第五条 卷内目录由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件题名、日期、页次和备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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