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我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我市造成的损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1.3 分类分级
1.3.1 分类
本市供水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极端气候(如地震、台风、洪灾及泥石流等)、河势变化、上游来水量减少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的突发事件;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断绝;由于大面积停电或主要供水设备损毁,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导致城市水厂长时间停产;城市主要输供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影响重点区域供水;
(3)九龙江水源、石兜-坂头水库、汀溪水库等饮用水源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传染性疾病爆发、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4)因战争、恐怖袭击、人为破坏或水厂消毒物质严重泄漏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局部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3.2 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
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标识。
(1)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①受到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饮用水源恢复供应时间初判24小时以上,且向洪塘水厂、大嶝水厂、汀溪水厂、新圩水厂等镇级水厂之一的输水量减少75%以上的,或向舫山水厂、翔安水厂之一的输水量减少50%以上至75%(不含75%)的,或向海沧水厂、杏林水厂、集美北部水厂之一的输水量减少25%以上至50%(不含50%);
②造成5000户-1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突发事件。
(2)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①受到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饮用水源的恢复供应时间初判24小时以上,且向舫山水厂、翔安水厂之一输水量减少75%以上,或向海沧水厂、杏林水厂、集美北部水厂之一的输水量减少50%以上至75%(不含75%),或向同安梅山水厂输水量减少25%以上至50%(不含50%);
②造成1万户-2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较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3)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①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饮用水源恢复供应时间初判24小时以上,且向海沧水厂、杏林水厂、集美北部水厂之一的输水量减少75%以上,或向梅山水厂输水量减少50%以上至75%(不含75%),或向高殿水厂输水量减少25%至50%(不含50%);
②造成2万户-3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I级)
①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饮用水源恢复时间初判24小时以上,且向高殿水厂输水量减少50%以上,或向梅山水厂输水量减少75%以上;
②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厦门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包
括发生灾难性地震、干旱、台风、饮用水源污染、供水设施、设备安全事故以及输配水管渠破裂或者损坏等引起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总体原则
1.5.1 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供水突发事件。
1.5.2 各司其职、全力抢险。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5.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供水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1.5.4 以人为本,加强预防。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众造成的伤害,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预案、物资等准备工作。坚持先生活用水后生产用水,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