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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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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试验技术规程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琴、韩天富、陈应志、吴存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Glycine max (L.) Merr.)品种区域试验中试验点选择、参试品种(系)确定、试验设计、田间管理、项目记载、数据处理、报告撰写的办法,确定了对参试品种(系)进行评价和处理的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大豆品种试验的设计、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543.6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 4404.2 粮食种子 豆类

GB/T 14488.1 油料种子含油量测定法 GB/T 14489.2-1993 油料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 GB/T 17318 大豆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GB/T 19557.4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大豆 NY/T ××××—200× 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 大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区域试验 regional variety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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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品种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内对多个品种(系)统一安排的多点小区试验。

注:以鉴定参试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在本标准中,将区域试验简称区试。

3.2

生产试验 yield potential test

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内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进一步验证区试中表现较优良的品种(系)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的过程。 ⒋ 试验区、试验组的划分和试验点的选择

大豆品种区试由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试验区划分的主要依据是生态类型、农业区划、耕作制度和大豆播期类型;试验组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大豆品种的生育期长短,同一试验组的品种(系)应为相同的播期类型;试验点的选择应尽可能代表所在试验组的气候、土壤、栽培条件和生产水平。 ⒌ 试验设计 5.1 小区面积

各试验区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小区面积,一般小区面积不小于14m,小区行数不少于4行。 5.2 小区排列

采用随机区组设计,3次重复。试验地周围设立保护区(行)。 5.3 品种(系)数目

同一区组内的品种(系)数(包括对照在内) 最少不低于6个,最多不超过15个(含)。当品种(系)数超过15个时,应分组设立试验。 5.4 对照品种

每个试验组一般设立一个对照品种。对照品种应选择经过审定的、在该区域同熟期的主栽品种。

⒍ 试验年限和试点数

区试年限为2~3年,生产试验年限为1~2年。同一区试组内试点数不少于5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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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 试验地的选择

选地势平整、肥力均匀且能代表当地肥力水平、排灌方便、前茬一致、远离高大建筑物和高秆作物,单季作条件下两年、多熟制条件下一年以上(含)没有种过大豆、无菟丝子和大豆胞囊线虫病等土传病害发生的地块。 ⒏ 参加区试品种(系)的申请和确定

申请单位提出参试申请,品种管理部门根据该品种(系)在历年试验中的表现和当年申请参试品种(系)数量决定是否接受。 ⒐ 对供试种子的要求

a) 供试品种(系)种子的质量和数量

参加区试的大豆品种种子质量应达到GB 4404.2中对大豆一级良种的要求,数量应满足试验播种的需要。

b) 供试种子的处理

供种单位不应对参试种子进行任何影响植株生长发育的处理。 ⒑ 播种和田间管理 10.1 播种方法

条播或穴播,采用人工播种或机械精量播种。 10.2 密度

由品种管理部门根据试验组所在地区大豆生产上所用的密度和品种(系)特点确定,在同一区试组内所有品种的密度相同。

播种前根据种子发芽率和田间出苗率计算播种量,使出苗密度高于计划密度。第一个三出复叶展开至第二个三出复叶展开期间通过等距定苗使实际密度达到计划密度。出苗不匀时,可移栽。 10.3 田间管理

管理水平与当地中等生产水平相当,及时中耕、施肥、排灌、治虫,但不防治病害。在进行田间操作时,应保证同一试点材料间的一致。 ⒒ 记载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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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记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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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种至收获期间,记载播种期、出苗期、开花期、成熟期、收获期、生育期、叶形、花色、茸毛色、结荚习性、株型、底荚高度、裂荚性、落叶性、倒伏性、大豆花叶病毒病发生时期和级别、其他病虫害发生时期和级别等性状。

收获后考种记载株高、主茎节数、有效分枝数、单株荚数、单株粒数、单株粒重(g)、百粒重(g)、紫斑粒率(%)、褐斑粒率(%)、其他粒率(%)、虫蚀粒率(%)、完好粒率(%)、种皮色、脐色、粒形、籽粒光泽等。 11.2 记载标准

依照GB/T 19557.4—2004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该标准未规定的性状依照GB/T 17318─1998进行记载。 11.3 记载本的格式

见附录A。 ⒓ 收获和计产

当大豆植株达到完熟期后及时收获(对于成熟期过晚、影响下茬作物播种或难以霜前成熟的品种(系)可在下茬作物播种前或霜后收获)。小区计产面积和行数由品种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收获后及时晾晒、脱粒,风干至种子含水量13%以下时称重计产,单位为千克,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⒔ 品质测试和抗性鉴定 13.1 品质测试

由品种管理部门统一从3个代表性试验点抽取样本,交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测试,测试项目包括粗蛋白质含量和粗脂肪含量。特异型品种(系)由品种管理部门指定专业机构对其特异性状进行测定。 13.2 抗性鉴定

由品种管理部门指定专业机构鉴定参试品种的抗性。 ⒕ 区试报告

承担区试、品质测试、抗性鉴定的单位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向品种管理部门提供试验、测试和鉴定报告;品种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试验结果,撰写、发布区试年度报告,报告格式由品种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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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程

精品大豆试验技术规程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琴、韩天富、陈应志、吴存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豆(Glycinemax(L.)Merr.)品种区域试验中试验点选择、参试品种(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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