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作业指导书 医公费、医保病人住院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A/0 DY-WI-13-014 页次 1/1
公费、医保病人住院管理规定
1.凡需住院的医疗保险、公费病人,必须持“IC”卡和医疗保险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工伤、生育保险病人也要出示相关证明办理住院,并由住院处在病志首页左上角注明“医保”“公费”“工伤”“生育”字样,“IC”卡和医疗保险证由住院处保管(工伤病人需持“工伤证明”到医保部备案后再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2.住院期间,经治医生应严格掌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如需要到外院检查和治疗的病人需经医保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如需行大型仪器检查的病人(如CT、ECT、核磁、彩超等)应由副主任以上医生签字方可进行检查。需用“特药”或做“特治”等应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送医保部审核后方可进行。工伤保险病人做大型仪器检查应填写《工伤职工特殊医疗申请单》,经医保部审核,工伤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3.住院的医保病人一律使用医保复写处方,用药时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录》,工伤、生育保险病人应本着伤病分开、病育分开的原则用药,如需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要经病人及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
4.凡是住院的公费、医保、工伤、生育保险病人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医保一律不予支付。
5.出院病人带药,一般病人七天量,慢性病人不超过半月量。
6.对医保住院病人,不按规定开药、不合理检查者按医院奖金条例处理。
注: 1.医保、工伤、生育病人用药管理根据,大劳发〔2002〕23号文件《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2.特殊治疗及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项目根据,大劳医字〔2000〕44号文件《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执行。
3.规定中的医保病人包括工伤、生育保险病人。
编制 受控状态 医保部 受控 审核 徐向阳 生效日期 14
批准 2002.04.01 赵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