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
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个体私营经济管理119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4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3〕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难题,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 / 3
一、千方百计满足民营经济融资需求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性,着力破解融资难这一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要通过加快金融发展,深化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千方百计满足民营经济融资需求。
(二)紧紧围绕小微企业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发展实际,将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切实抓好已出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全覆盖、多层次、高效率、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三)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确保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直接融资规模确保10%以上增速,金融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
(四)积极引进域外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积极争取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我省试点。(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
(五)增强普惠金融意识,鼓励引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社区银行和服务网点。鼓励中小商业银行优先到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吉林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六)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支持民营资本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入域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促进业务创新和体制机制转变,稳步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 2 / 3
局负责)
(七)加快设立村镇银行。符合条件的县(市、区)至少要引进1家村镇银行,逐步实现村镇银行全覆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为15%。鼓励村镇银行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八)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非公众性金融机构的作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较大型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小额信贷联盟和小额再贷款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定向借款、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债和信贷资产转让等多种形式扩大后续资金来源,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能力。(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
(九)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信托、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结成金融服务联盟,创新业务合作模式,为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省内各类担保机构与域外优质机构合资合作。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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