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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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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

则》(修订稿)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科计[2017]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08.11 【实施日期】2017.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科计〔2017〕45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省科技厅对《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0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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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需组织验收。省平台和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建设等计划项目中,如属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组织验收。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等政策兑现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 省平台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院士工作站、高新区(基地)、公共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绩效补助和政策兑现类项目需在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运行,补助经费按国家、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规定使用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科技厅负责确定项目验收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主要包括统筹安排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绩效统计;负责聘请或审核项目验收专家; 2 / 3

指导督促项目验收资料归档、项目科技报告提交和科技成果登记等工作;协调处理项目

验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它问题。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等相关材料审核把关及报送;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完成项目验收、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作为组织验收单位,负责省科技厅委托的具体项目验收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实施项目验收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验收承担法人责任。 (四)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下同)是项目验收直接责任人,对项目验收及资料数据完整性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科技厅和有关单位按月或季度对到期项目进行梳理,建立项目验收提醒机制,主动提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管理信息网上运行,全程接受监督。

第六条 项目验收包括验收申请、材料初审、专家验收、材料归档、提交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程序。规定如下:

(一)项目按任务书约定期限完成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在省科技管理系统中填报验收申请信息,提交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相关验收材料及证明附件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同意,即可组织验收。

项目任务书约定到期超1年以上的项目,必须有经批复同意的项目延期报告、每年度在研项目执行报告且已完成网上提交,才可提交验收申请。

(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验收;也可委托归口管理部门或科技服务机构作为组织单位开展验收。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验收的科技服务机构要与省科技厅签署委托协议,切实履行委托验收管理责任义务。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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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科计[2017]4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7.08.11【实施日期】2017.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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