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公园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技处)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9.02 【实施日期】2009.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公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处)
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社区公园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建设宜居重庆,经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制定了《重庆市社区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实施,并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联系人:杨蓉、吕晓刚,联系电话:63673708、63673707,传真:63673707. 附件:重庆市社区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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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区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建宜居重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包含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街旁绿地及居住区(小)绿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园的设计、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区公园的管理按照绿地的权属实行分工责任制。 市园林局负责全市社区公园的统一管理。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上建设的社区公园,由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在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建设的社区公园,由单位负责管理。
在居住区绿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公园,由街道办事处或居住区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2 / 3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公园建设和管护的资金投入,并纳
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设计
第六条 社区公园的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局备案。经审查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变更设计方案须经原审查部门批准。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按照《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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