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
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
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或试验检测等级的企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
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不含邀请招标、专业分包等)或政府确定的项目投资方形式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其中试验检测机构指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提供监理试验检测服务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
(2)不在上述第(1)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限于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
4.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国省道、地方公路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
省交通运输厅。
3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主要职责为: 负责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价权限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记录、评价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时上报评价结果。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
负责督促和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分别按时填报《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并对施工企业、试验检测机构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同时对监理企业进行初评。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若受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和评分计算方
法见《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广东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广东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广东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广东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参与广东省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投标行为记录、
评价并上报。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2.履约行为评价:工程开工至工程交工验收的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3.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并对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核工作
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对参与其所属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