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种业管理2014年第12期对加强种子经营人员管理的思考
刘汝敏 朱树琼
(云南省永胜县种子管理站,永胜674200)
众所周知,农作物种子案件的成因不外乎种子本身质量、人为因素、自然条件3种,其中自然条件是不可抗的;未审先推、跨区销售、套牌销售等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而种子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纯度不够、发芽率不达标等引发的种子质量纠纷归根结底也是人为因素造成,是可以提前规避的;所以,加强对种子经营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种子经营人员资质准入的长效机制才是避免种子案件发生的关键所在。
1 种子经营人员的现状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的文化水平、固定营业场所的面积、经济赔偿能力等做出明确规定,种子经营入市门槛较低,导致目前种子经营人员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种子经营人员农业专业知识、技能和种子使用技术缺乏,文化水平良莠不齐,不能正常开展种子咨询服务。二是法制观念淡薄,不守法经营,不受法律法规约束,躲避检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恶意对抗检查。三是缺乏道德观念,种子经营人员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对农民进行欺骗性销售,2 种子经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出现问题后逃避责任。
种子经营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最基本的准入条件,方可向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申领种子经营技术培训合格证。(1)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所规定的代销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必要条件;(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及一定的经济实力;(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需提供经营门店照片、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4)经营人员年龄应当在18~5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5)经营人员应执有当地户口,不然发生种子案件后溜之大吉,无从追偿。
33.1 加强种子经营人员管理的措施
建立健全种子经营人员准入制度 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上岗证)。未取得农作物种子
经营技术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
3.2 科学规划,制定种子经营人员培训制度 种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时举办种子经营人员上岗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种子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包括培训目标管理制度、培训责任制度、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培训工作档案,达到对种子经营从业人员培训的制度化、3.2.1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规范化管理。
提高种子经营人员法律意识 种子经营工作是有诸多法律法规约束的,这就要求种子经营人员必须学法、懂法、合法经营。种子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会代训、集中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对种子经营人员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3.2.2 加强种子经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知识。从事种子经营不仅受相关法律约束,还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种子专业知识涵盖面较宽,种子管理部门应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培训,并鼓励种子经营人员积极参加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习。培训内容:种子专业技术知识(包括种子基础知识、加工、包装、贮藏及质量管理等知识)3.2.3 加强对种子经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
种子经营的核心宗旨是诚信服务,守法经营,质量第一,效益至上。要加强对种子经营人员职业道德、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教育。
3.3 建立种子经营合格证年检制度 农作物种子经营技术培训合格证实行1店1人1证,不得转借、转让和涂改,并实行年审制度。县级种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经营人员的年度审核工作。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若有轻微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以上处罚3次的,合格证年审为不合格;有较大违法行为的,合格证一次性作废;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合格证一次性作废并不得再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技术培训。
3.4 强化种子经营的信誉保证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