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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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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目 的:按要求销售兽药,做好销售记录。 适用范围:兽药销售工作。

责 任 人:企业负责人、业务员、仓管员、开票员。 内 容: 1.兽药销售总体原则

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及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2.处方药销售规定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处方的审核、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有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3.非处方药销售管理

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 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兽药运输管理制度

目 的:加强兽药运输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安全。 适用范围:经营部全体人员。 责 任 人:业务员、司机。 内 容:

1、散剂、针剂、片剂兽药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兽药破损或混淆。

2、消毒剂特别是水剂应统一运输和管理,并有序排列,防止破损影响消毒效果和影响环境。

3、有温度要求的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的运输须采取必要的保温和冷藏措施,确保运输所需温度的兽药产品符合环境条件要求。

4、运输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危险品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要求。

卫生管理制度

目 的:保证经营场所、仓库、办公及设备设施等清洁卫生。 适用范围:经营部全体人员。 责 任 人:经营部全体人员。 内 容:

1、保持整洁的经营环境,空气、场地应当符合储存要求,营业和储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同时不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2、按卫生包干区域划分,企业员工分别负责包干区的卫生管理。

3、营业、仓库等所有场所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污染源。营业场所应当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4、应当对易产生污染源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清洁。对所有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经常进行清洁。确保清洁、卫生、无污染。

5、拆零销售或者分装中药饮片使用的工具、包装袋等器具、物品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6、不定期对直接接触兽药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可能污染兽药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兽药的岗位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目 的:对兽药不良反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合理用药。 适用范围:所有经营部人员、所有经营部代理销售兽药。

责 任 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内 容: 1.兽药不良反应定义

兽药不良反应是指合格兽药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主要包括兽药已知或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2. 兽药不良反应信息传递

销售人员在销售兽药时,要对用户讲清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如用药后有异常反应,要及时停止用药。

销售人员及所有可能获得兽药各种不良反应信息的人员,如发现本经营部销售的兽药有不良反应情况和可疑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向企业质量负责人反映,质量负责人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兽药不良反应信息。 3.兽药不良反应的处理:

质量负责人对反映情况进行分析,经确认属用户保存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产品质量问题的,要向用户解释清楚。语气要委婉,意见要明确。

确认属兽药质量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退货或换货),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用户,协商解决。

经调查确认,兽药确实存在不良反应的,填写“兽药不良反应报告”,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当地兽药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兽药管理制度

目 的:确保不合格兽药有效处置。 适用范围:所有不合格兽药。

责 任 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仓管员。

内 容: 1.不合格兽药定义

本规章制度所认定的不合格兽药是指经本经营部质量管理负责人验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产品. 2.不合格兽药管理

对质量不合格兽药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兽药应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 经质量管理负责人认定为不合格的兽药应存放在不合格兽药区,挂红色标志,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供应厂商。

对不合格兽药应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对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等执行审批制度,并认真及时填写记录。 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情况应定期汇总和分析。

退货兽药管理制度

目 的:确保退回兽药有效处置。 适用范围:所有退货兽药产品。

责 任 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仓管员、业务员、司机。 内 容:

1、质量管理负责人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对用户、客户或业务员、司机退回兽药按兽药验收制度进行逐批验收。

2、退回兽药应先存放于退货区,挂黄色标志,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移入合格品区。 3、怀疑兽药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时,应将退回兽药送有检验资格条件的兽药监察所检验。

兽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兽药销售管理制度目的:按要求销售兽药,做好销售记录。适用范围:兽药销售工作。责任人:企业负责人、业务员、仓管员、开票员。内容:1.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及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2.处方药销售规定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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