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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
作者:胡秋圆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
摘要法人型联营企业为我国的历史遗留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当无专门的立法可用时往往适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然而,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是否可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如股东知情权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法人型联营企业 股东知情权 公司 作者简介:胡秋圆,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06-02 一、案例
钱江饮品公司与万路厂签订了《联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企业,总投资额为2,700,000元,注册资金是1,000,000元,万路厂投入1,080,000元,占40%,钱江饮品公司投入1,620,000元,占60%,联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董事会由万路厂委派两名,钱江饮品公司委派三名。之后万路厂将其在联营企业处的40%股份转让于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路厂在联营企业处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即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联营方。但钱江饮品公司拒绝承认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联营股东地位,既不向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报企业经营情况,也从不召集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事实上,联营企业的性质形同虚设,联营企业已被钱江饮品公司完全控制。故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主张其知情权。
法院的判决适用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请。然而,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如知情权?
二、《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一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知情权是个权利体系,是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薄查阅权、检查人选任权、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变动的知悉权、妨害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