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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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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厂 矿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GBJ 2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1989 北京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第字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文档

1987年12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 通 部

1987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文档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1.08条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1.0.9条 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第二章 路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文档

第2.1.2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2.1.3条 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

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2.1.4条 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

厂外道路设计,应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2.1.5条 厂内道路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并应符合人防、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厂内道路纵断面设计,应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厂内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

第2.1.6条 露天矿山道路设计,应根据矿山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方向,各开采台阶(阶段)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排土场)位置,并密切配合采矿工艺,全面考虑山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合理布设路线。

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采用纸上定线后,应到现场核实、校正。

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

第2.1.7条 厂矿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厂 外 道 路

第2.2.1条 位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执行;位于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行。

文档

位于上述规划范围外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第2.2.2条 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2.2.2的规定采用。

第2.2.3条 厂外道路等级的采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重点厂矿企业区的对外道路,需供汽车分道行使,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年平均日双向汽车交通量在5000辆以上时,宜采用一级厂外道路。

二、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油田、煤田、港口等的主要对外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5,000~2,000辆时,宜采用二级厂外道路。

三、大、中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小型厂矿企业运输繁忙的对外道路、运输繁忙的联络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00~200辆时,宜采用三级厂外道路。

四、小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运输不繁忙的联络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0辆以下时,宜采用四级厂外道路。

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表2.2.2

文档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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