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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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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7]8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7 【实施日期】201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张政办发〔201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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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8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银行账户缴存的专项资金。其中,房屋、市政等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应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预付工程款方式给施工企业、再由施工企业足额缴存;交通、水利等项目由施工企业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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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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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7]8号【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17【实施日期】2017.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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