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
(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
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 3.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
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博物馆museums
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 3.2 藏品antique 馆藏文物、标本的总称。 3.3 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
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所处的危险程度,分别表示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 3.4 防护等级level of protection
为保护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的安全多采取的技防、物防、人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 3.5 保卫力量guard force
为实施安全防范所配置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人员和响应报警事件的专业队伍。 3.6 探测(装置)系统detection(devices)systems
对入侵、盗窃、抢劫、内部作案等行为具有探测、报警功能,并按需要予以声音、图像复核的技术防范(装置)系统。
3.7 入侵延迟(时间)intrusion delay(time)
对非法入侵者的盗窃、抢劫行为,实施探测、报警、设置障碍、拦截,以延迟入侵者的侵犯行为的措施。从入侵者侵入警戒边界线开始,到实现其侵犯目的所需花费的最小时间,称为入侵延迟时间。
3.8 报警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 for alarm
从探测器探测到入侵目标、发出报警信息到报警监控中心设备接收并显示报警信号所需要的时间。
3.9 处警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 for handing alarm
保卫队伍接到报警信号后,在小于入侵延迟时间的范围内,到达报警现场所用的时间。 3.10 目标防护object protection
对藏品实物目标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