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生人身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院学生人身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学习并取得考籍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一条 学院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个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主要侧重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一条 学院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二条 学院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 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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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它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加强巡逻,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 学院制定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生活服务。 第五条 全体教职工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八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时,须经学院同意,并按学院规定进行。
第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及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一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涉及追究形事责任的,将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院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承担责任。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将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理由者,学院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不适于在校学习的疾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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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留校学习者,应予退学。
第八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有关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学院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三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子经济补偿。
第九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条 对事故处理不满或待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学生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流程
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生病及其它安全事件后,学生及老师应按如下流程上报,报告的内容有:
第一部 、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上报班主任。
1、准确说明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人员。 2、现场是否有其他陪同人员。 2、详细说明事件发生的缘由经过。
第二部 、班主任根据学生简述,评估事件状况上报学生工作管理处。 1、事故发生的经过。 2、已经采取处理的措施。
3、参与处理的老师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 三、学生管理处根据班主任简述情况上报学院领导。
四、事件处理结束,由当事学生及参与事件学生写出事件经过详细情况说明书,经参与学生及参与事件处理班主任签字后留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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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度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等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如有违反,自愿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在内的所有后果。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学生): 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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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当对乙方在校期间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日常行为规范和自我保护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但甲方对乙方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2、甲方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巡逻,预防事故发生。
3、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害事故,甲方应依法承恒相应责任:
A、甲方的校舍、场地、校内公共设施以及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或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B、甲方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C、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食品、饮用水、 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有关标准要求的。
D、甲方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法定情形的。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事故发生。
2、乙方在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自觉遵守纪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服从管理,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乙方在上课,实训实习期间不得不假外出、私自离开,若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需向甲方请假,待甲方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必须保护好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必须按时返回。请假期间,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在实习期间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及实习单位的一切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协议,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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