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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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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务人员

第三条 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五条 考务人员接收到考试任务后,如不能担任考试任务,应当在1日内告知考试机构并说明理由,考试机构同意后应当另行安排。考务人员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接受考试任务。

第六条 考务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定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业操守、考务工作纪律要求、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 考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考试机构要建立、维护考务人员信息库,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

第三章考试计划安排和考试预约

第九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生、考试点考试场地容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市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制定,并在网站公布下个月度考试计划,并报本级考核发证部门和省级考试机构备案。省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30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本月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如有变更,应当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第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国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申请考试,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派发考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完善考试管理平台功能,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信息化,供社会公众申请考试、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推行考试预约制度。考试预约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试机构应当实时更新并公开计划考试的考试点考场容量和可预约情况,并确保考试预约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二)考生考核发证申请材料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后,培训机构方可根据月度考试计划预约考试时间和场地。

(三)考试机构根据培训机构预约情况,确定具体考试安排,并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培训机构考试安排。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和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安排发生调整的,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已安排考试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考生,培训机构或者个人考生可另行预约或接受考试机构安排。

第四章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安排在符合国家和省设置标准并经省级或市级考试机构验收通过的考场进行。

第十五条 考试点不得擅自改变已验收通过的考场设置和考试设备设施。市级考试机构需每2年对通过验收的考试点进行复查,保证考试点设备设施正常。 考试点应当对理论考场进行考生座位编排,座位编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计划提前3个工作日随机安排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实施考试。安排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安排2名(含)以上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安排3名(含)以上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点发现存在以下情形无法承担考试任务的,应当立即向考试机构申请不接收考试安排并说明理由,经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不接收考试安排;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的视为接收考试安排。

(一)用电、计算机网络、考试服务器、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下称监控系统)、考试用计算机以及其他考试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场地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在考试安排的时间前消除并正常使用。 (二)考试安排冲突。 (三)考试机构误派考试安排。 (四)其他特殊情况。

考试点未经同意不接收考试安排、不承担或擅自改变考试安排的,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点成功接收考试安排后,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做好考场准备工作:

(一)对考场进行清理布置,确保考试设备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考场无安全隐患。

(二)对计算机网络、考试服务器、监控系统和考试用计算机进行调试、检查,确保正常运行,供电稳定。

考场准备完成后,考场贴封条封闭待用。

第五章试卷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取闭卷考试,通过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行计算机考试。

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实行计算机考试的,报省考试机构同意后,可以实行纸质试卷考试。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考试题库和试卷按规定实行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任何理由复制、留存、对外公布题库、试卷、答案、评分参考等。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纸质试卷由国家题库和省题库按比例随机生成。需进行纸质考试的地市,报省考试机构同意后,由省考试机构负责国家题库试卷的申请提取。省考试机构和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当分别安排2名工作人员按照保密等相关规定负责纸质试卷的交接。

第二十条 试卷生成、交接保管等各环节要建立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要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相关考试机构报告,并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考试程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采集考试密钥。在考试前30分钟,佩戴统一的工作标牌,进入考试现场,对监控设备、计算机网络、考试设备设施和其他考场布置等进行最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考试:

(一)考试开始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并核对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引导考生对号入座。考生未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明原件或经核对身份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考生严禁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各类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严禁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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