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2.2 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又对用人单位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
北京某大型超市推行无纸化办公。在该公司,不仅上下级之间采取电子邮件的形式沟通,所有采购、物流、收发货、销售和人力的管理一律采用自动化的方式进行。
2016年5月,该公司一名销售主管因不服其总经理对其工作的批评,在当晚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写了一封言辞激烈的辱骂信,并且利用公司信箱系统将该信发送给亚太区主管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二天,总经理发现之后,通过管理办公系统向该销售主管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要求其即日办理手续离开公司。
后该主管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指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为IT部门提供的电子邮件,并非纸质证据,且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同时,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亦是电子邮件,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仅证据不足,而且形式不合法。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该名销售主管的违纪行为是通过网络做出的,尽管公司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存在于公司电脑的事实进行公证,但这种公证只能证明某种结果事实,但不能证明行为过程,而证据所需要证明的就是行为过程。
因此,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先与员工谈话确认其违纪行为,并做好相应记录,而后方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做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由本人签收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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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
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9.2.3 如何认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仲裁的管辖是指确定各个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权限,它是对各个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内部分工,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而言,向哪里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直接关系到其请求是否能够被受理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及时得到保护。因此,仲裁委员会的地域管辖问题,对劳动争议当事人非常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综上,对劳动争议案件,企业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该委员会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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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
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9.2.4 能否不申请仲裁直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