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法律风险防控一个企业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怎样应对?是应该直接准备证据和劳动者将官司打到底,还是在正确分析后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本章主要针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的分析,让用人单位明白如何用最低的成本和风险处理劳动争议。
9.1 处理劳动争议第一步——协商调解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现劳动争议之后,应当分析清楚各种处理方式的利弊。如果确实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则应当尽量与员工协商调解,避免事态扩大给用人单位造成更坏的影响。
9.1.1 如何界定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
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9.1.2 常见劳动争议发生的五种情况在实务中,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有很多种。1.调岗降薪
调岗调薪是实务中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的一种行为。有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请病假、身体不足以完成原岗位工作为由,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如果调岗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原岗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按时按额地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关于加班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中就有明确的记载:“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除此之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在实务中,一些中小企业为了减少人力成本,经常迟发少发甚至不发加班费,引起了劳动者强烈的不满。故劳动者诉用人单位不按时按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案件比较多。
3.离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可能是劳动争议最常见的情形。原因就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不再担心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会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4.女职工“三期”待遇无法保证
所谓“三期”,指的是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怀孕后,需要在工作时间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工作效率不能保证。同时,因为怀孕,一些女职工可能不再适合从事当前的工作,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借故调整孕妇的工作岗位,降低孕妇的工资,甚至采取种种措施逼迫孕妇离职。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一旦“三期”女职工提起诉讼,败诉的往往是用人单位。
5.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最常见的情形之一。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开支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完全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案例
2015年1月,小刘到河南省一家刚成立的化妆品公司做销售。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半年。由于公司刚刚成立,公司与小刘约定,小刘先以
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再由公司给小刘报销。
试用期间,公司发现小刘的简历有虚假成分,并且在工作中屡屡违反公司规定(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试用期结束时,该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小刘辞退。小刘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案例分析
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误导小刘签订了具有不平等条款的劳动合同,同时,迫于公司的压力,小刘又错误地按照自谋职业缴纳了社会保险。
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缴纳社会保险的政策,本人按照自谋职业缴费后,无法责令用人单位补缴,但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小刘社会保险费。无论是试用期员工还是正式员工,用人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案例
2014年3月,王女士与她所在的知名美妆产品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了2年之后,由于王女士经常生病,承受不了公司的巨大压力,便准备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用人单位从日常考评中发现王女士消极怠工,便主动提出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王女士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既然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应该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