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基础 精品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二、事故的致因理论

事故致因理论主要有四种:

? ? ? ?

以事故频发倾向论

海因里希因果连续论为代表的早期事故致因理论; 以能量意外释放论为主要代表的事故致因理论; 现代的系统安全理论。

(一)事故频发倾向论

1.事故频发倾向——是指个别人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的内在倾向。

1939年,法默和查姆勃明确提出了事故频发倾向的概念,认为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故遭遇倾向——某些人员在某些生产作业条件下容易发生事故的倾向。

许多研究结果表明,事故的发生不仅与个人因素有关,而且与生产条件有关;与工人的年龄有关;与工人的工作经验、熟练程度有关。明兹和布卢姆建议用事故遭遇倾向理论取代事故频发倾向理论的概念。

3.关于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自格林伍德的研究起,迄今有无数的研究者对事故频发倾向理论的科学性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探讨,关于事故频发倾向者存在与否的问题一直有争议。实际上,事故遭遇倾向就是事故频发倾向理论的修正。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事故频发倾向者”并不存在。许多人发生事故是由于他们的行为的某种临时特征引起的

(二) 事故因果连锁论(掌握) 1.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论

海因里希首先提出了事故因果连锁论。该理论认为,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系列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事故因果连锁论中,事故的原因分为三个层次: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基本原因。

海因里希最初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过程包括如下五个因素: 1) 遗传及社会环境 2) 人的缺点

3) 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4) 事故 5) 伤害

2.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

博德在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的基础上,提出了反映现代安全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如图所示) (1)控制不足——管理

事故因果连锁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安全管理。完全依靠工程技术上的改进来预防事故既不经济也不现实。安全管理上出现欠缺,可能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出现。 (2)基本原因——起源论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必须查明事故的基本原因,并针对查明的基本原因采取对策。基本原因包括个人原因及与工作有关的原因。 (3)直接原因——征兆

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这是最重要的,必须加以追究的原因。 (4)事故——接触

从实用的目的出发,往往把事故定义为最终导致人员肉体损伤、死亡,财物损失,不希望的事件。 (5)伤害——损坏——损失

博德的模型中的伤害,包括了工伤、职业病,以及对人员精神、神经方面或全身性的不利影响。人员伤害及财物损坏统称为损失。

(三)能量意外释放论

能量意外释放论是哈登(Haddon)提出的一种事故控制论。 1.能量在事故致因中的地位

能量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人类利用各种形式的能量做功以实现预定的目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失去了对能量的控制,就会发生能量违背人的意愿的意外释放或逸出,使进行中的活动中止而发生事故。如果事故时意外释放的能量作用于人体,并且能量的作用超过人体的承受能力,则将造成人员伤害;如果意外释放的能量作用于设备、建筑物、物体等,并且能量的作用超过它们的抵抗能力,则将造成设备、建筑物、物体的损坏。生产、生活活动

中经常遇到各种形式的能量,如机械能、热能、电能、化学能、电离及非电离辐射、声能、生物能等,它们的意外释放都可能造成伤害或损环。

2.能量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

调查伤亡事故原因发现,大多数伤亡事故都是因为过量的能量,或干扰人体与外界正常能量交换的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引起的。美国矿山局的札别塔基斯依据能量转移理论,建立了新的事故因果连锁模型。(如图所示)

第二节 事故统计与分析

?

大纲要求

– 熟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伤亡事故分类等有关标准和法规; – 掌握伤亡事故的分类;

– 掌握伤亡事故统计与分析方法。 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 ? ? ?

伤亡事故的分类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2、统计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3、报表的报送程序——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以地区为单位按照规定的上报日期逐级上报

4、报送时间——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表。各部门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表。省级以下各级机构、企业的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二、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了解)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 6)其它损失费用

3.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1)经济损失

计算公式 E=Ed+Ei (1)

式中: 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2)工作损失价值

计算公式 Vw=Dl·M/(S*D) 式中:

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轻伤与重伤的划分以“105个损失工作日”作为分界点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计算规定: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计算规定: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再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

(6)对分期支付的抚血、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起累计到停发日期。 (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价值。

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了解)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按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 中规定计算。

该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该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该标准中的损伤的分类:

肢体损伤、眼部损伤、鼻部损伤、耳部损伤、口腔额面部损伤、头皮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损伤、其他损伤。

由上述损伤造成的损失工作日可查询相关的换算表得出。 轻伤与重伤的划分以“105个损失工作日”作为分界点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整改措施

第一节493号令有关内容 一、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

? ?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期限

(二)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 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 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四)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有关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 责任分为三类

?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P.199

? 刑事责任:《刑法》相关规定和罪名P.200

? 民事责任:违约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安全生产领域: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P.20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惩处违法行为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八条(对未尽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追究)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责任关联单位、人员的附加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事故调查人员的责任追究)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处理意见不落实的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罚款处罚的执法机关)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

要求

– 熟悉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 掌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分析方法和事故性质的认定方法 。

? 事故认定的主要内容 ? 事故认定注意事项

? 事故认定的主要内容:

(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性质的认定。 (4)事故责任分析。

(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 事故责任分析注意点:

(1)区分事故的性质,事故的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 (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1)按确认事故调查的事实分析事故责任;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 (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 (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 (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 (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要求

– 了解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 – 熟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的处理的依据; – 掌握事故处理意见的形成方法及要求。

? 事故责任分类

? 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

事故处理依据

一、事故责任分类(3类)

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改、扩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基础 精品

二、事故的致因理论事故致因理论主要有四种:????以事故频发倾向论海因里希因果连续论为代表的早期事故致因理论;以能量意外释放论为主要代表的事故致因理论;现代的系统安全理论。(一)事故频发倾向论1.事故频发倾向——是指个别人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的内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p3yn47iur553973044s2xc786b4hd00ys9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